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 发文字号 焦政〔2018〕7号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08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 发布日期:2018-05-08 16: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动我市制造业由中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早日实现制造业强市目标,根据《中国制造2025》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企〔2018〕1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

把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作为根本要求,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增强制造业创新力和竞争力。鼓励企业按照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服务化的发展方向,走创新引领、开放合作、龙头带动、集群发展之路。重点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等。

二、支持传统制造业改造升级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企业为提升产品品质、增加产品种类、提高生产效率、节能降耗和实施工业强基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引进的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额给予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对实施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智能化工厂和智能化车间改造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投入给予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省级试点示范企业、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鼓励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汽车制造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

上述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1.对存量企业,从2018年起,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扶持两年。

2.对新设立的企业,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扶持,第四年、第五年减半扶持。重大项目,经受益地方政府批准,可将等额扶持年限延长至五年。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受益财政按照等额原则给予资金或项目扶持。

四、大力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鼓励发展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分享经济等数字经济市场主体。

上述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1.对存量企业,从2018年起,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扶持三年。

2.对新设立的数字经济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扶持,第四年、第五年减半扶持。重大项目,经受益地方政府批准,可将等额扶持年限延长至五年。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受益财政按照等额原则给予资金或项目扶持。

3.鼓励企业上“云”。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认定为上“云”企业的,对其支付工业云平台年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补助,首年度按100%补助,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给予补助。

4.鼓励发展工业信息化平台。对于新获得国家、省、市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云平台、分享经济平台、“双创”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5.鼓励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凡新获得国家、省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6.鼓励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凡新获得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五、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1.鼓励“小升规”。对首次列统规上的战略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等科技型小微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新获得省、市认定的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

3.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每年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鼓励高水平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获评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2.鼓励首台(套)产品研制应用。对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按当年该产品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予以一次性奖励,成套设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高端装备研制项目,对国家重大短板装备专项工程和纳入省招标项目的高端装备项目按攻关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落实国家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产品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

3.设立 “焦作市企业创新发展奖”。对获得该奖项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七、支持企业高端化发展

1.鼓励企业争创制造业单项冠军。对国家、省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对新增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质量标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工程,对产品获得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鼓励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加快主导产业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国家级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配套补助。

八、支持企业绿色化发展

1.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对企业利用国家推广的清洁生产技术方案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创建活动。对获得国家“绿色工厂”的企业、“绿色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能效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支持企业开放合作

1.鼓励以商招商。本地企业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企业项目入驻本市的,参照《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大企业集团的实施意见》(焦发〔2017〕6号)奖励引荐企业。凡引进战略合作伙伴与本企业合作投资新项目的,自新项目建成纳税之日起三年内,受益财政每年按其当年上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引荐企业;引荐客商来我市单独设立企业的,自新设企业投产并实现税收起三年内,受益财政每年按其当年上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引荐企业;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50万元、2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股权合作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负债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企业股权融资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股权融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支持企业提升团队素质

1.鼓励招才引智。对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企业引入我市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人数不超过企业员工比例的5%)在本行政区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纳税之日起,前三年等额奖励纳税人;第四年、第五年,按50%奖励纳税人。对引进的顶尖人才和团队,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奖励。

2.弘扬工匠精神。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中原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创建为国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技师(名师)工作站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获得国家、省相关制造业领域工匠称号的人员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开展“焦作工匠”评选活动,每年评选10名“焦作工匠”,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

3.提升企业家素质。创新企业家培训方式,提高企业家培训层次。开展“请名人、进名校、看名企、读名篇”“四名”式培训。实行有别于公务员的企业家培训费管理办法,适当提高培训费标准,以适应高端培训需要。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培训指标奖励给企业;企业家参加政府组织的境内培训,全额免除培训费用;参加政府组织的赴港、澳、台培训,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的补助;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外培训,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的补助。

附则:

1.本意见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的认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市统计局等提出具体细则。

2.本意见所有奖励和补助资金,除文中明确由出资主体的,原则上由受益财政按比例分担。市与区财政按5:5分担,市与县(市)区级财政按2:8负担。

3.各项税收优惠和奖励政策原则上奖励额度不高于奖励年度企业缴纳地方级税收额度。对于补贴类,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财政资金支持。

4.本意见自2018年4月11日起执行,之前出台文件有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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