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焦作市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6月10日起,我省管道天然气执行1.89元/立方米的居民基准门站价格。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天然气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456号)进一步明确,目前居民与非居民门站价差低于0.35元/立方米的市县,今年一次理顺到位;高于0.35元/立方米的市县,今年按0.35元/立方米理顺。根据国家、省文件精神,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在履行了成本调查、座谈会征求意见、市发改委审价委员会集体审议等程序后,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山阳区、解放区、马村区、中站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理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阶梯价格(每户每月用气量5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由2.05元/立方米调整至2.4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价格(每户每月用气量5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与第一阶梯1:1.3差率调整至3.12元/立方米。

二、为保证我市市区困难家庭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焦作市市区低保家庭每户每月用气量30立方米及以内部分执行2.05元/立方米价格。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理顺后的销售价格执行,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内部管理,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理顺后的价格平稳实施。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8年8月23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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