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处罚
2.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3.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4.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处罚
5.对承担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6.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7.煤矿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8.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煤矿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煤矿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煤矿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煤矿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9.煤矿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10.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1.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12.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处罚
13.煤矿未按要求排查和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14.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15.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16.煤矿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处罚
17.煤矿未按规定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处罚
18.矿井发生突出未采取相关有效措施恢复生产的处罚
19.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未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或新水平、新采区未经政府部门验收而移交生产的处罚
20.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对应当进行突出煤层鉴定而未鉴定且未按突出煤层管理、矿井在延伸或开拓新采区对未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相关的参数以及石门、井筒揭煤未按规定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处罚
21.突出矿井未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22.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及矿井未编制防突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并保障计划实施的处罚
23.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不符合有关要求和原则的处罚
24.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贯彻实施防突措施的处罚
25.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26.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27.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处罚
28.突出矿井仍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处罚
29.未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服务的处罚
30.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31.未按照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32.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33.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的处罚
3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35.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煤炭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煤炭矿区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稀缺煤种;擅自开采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边缘零星资源的处罚
36.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37.煤矿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8.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39.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40.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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