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家、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安排部署,根据司法部、省政府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暂停当面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同时,要为行政复议岗位配发口罩、消毒液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对接收和寄发的行政复议材料进行消毒处理。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主动在官方网站公开通信地址和值班电话,方便申请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咨询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当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交通受阻、通讯不便等原因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其他相关材料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障碍消除之日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定期限。
三、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采取书面方式审理。确需以听证方式审理或需进行现场调查勘验等方式确定案件事实的,行政复议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止案件审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应及时恢复审理。
四、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按照人民法院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的安排,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确因承担疫情防控工作,无法按照法定期限或在人民法院指定时间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或出庭应诉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申请。
五、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疫情防控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对涉及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囤积居奇、非法牟利,制造传播谣言,隐瞒病情、拒绝隔离或恶意传播疫情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依法稳妥从快审理,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