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焦作市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焦作市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

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委、城市管理局、住建局,焦作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精神,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4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焦作市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5月26日

 

 

 

 

焦作市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提高城镇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要求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4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市水资源严重短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缺水形势日益严峻。加快城镇水价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节水的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水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市已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但非居民用水在制度设计和操作层面上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为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按照省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用水定额为依托,建立和加快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配套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2020年底前,各县(市)全面建立和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同时,鼓励集中供水的乡镇,积极推行累进加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情况、城镇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和加快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是保障合理需求。根据我市用水定额标准,科学确定超定额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完善计价方式,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应以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为主,对暂时难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行业和单位,可以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办法。坚持先易后难、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率先对下列行业和单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1. 用水大户。原则上以上年用水量为参照,焦作市区年用水量3万吨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各县(市)年用水量1万吨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具体标准。

2.“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和单位。

3.以面积、人员、床位等确定定额标准的行业和单位。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我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用水定额标准

用水定额按《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385—2014)执行,并根据定额标准修订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焦作市城区用水量分为三档,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第二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的20%(含)以内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加价标准原则为:二档水量加价0.5倍,三档水量加价1倍。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价标准原则为:二档水量加价0.8倍,三档水量加价1.3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各县(市)应依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含终端水价中包含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

(五)计费周期

我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年为周期执行。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费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费基数。

(六)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由供水企业收取,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对本地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负主体责任。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推进计划和时限要求。

(二)加强部门协作

价格主管部门、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企业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计划,并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核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企业负责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具体实施。

(三)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

在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健全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城镇供水企业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经营、成本情况。继续推进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配套措施

要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加快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用户定额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根据省统一部署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水权交易试点,对节约的水权进行交易。

(五)加强督导检查

各县(市)价格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将建立健全和加快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县(市)12月20日前要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分别报送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

(六)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市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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