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太行山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新乡市太行山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扎实推进环保模范城创建工作,为全市人民创造更加优美的居住环境,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新乡市太行山区生态环境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建设为出发点,对我市太行山区的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彻底消除环境污染,进一步提高环境质量,逐步恢复太行山区生态功能,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矿产资源,努力把我市建设成生态宜居城市,同时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一渠清水进北京,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奠定基础,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建立科学规范的我市太行山矿产开采区、碎石区及石灰生产区;2010年,所有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都要进入规划区,并依照矿产资源法和环保法,对进入规划区的企业进行整治,实现持照经营、环保达标;逐步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对矿山已开采区进行生态修复,2012年,矿山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初步实现矿产开发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
三、基本原则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和“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改善矿山及周边生态环境。
四、整治的区域和重点
整治范围覆盖我市整个太行山区,重点整治“两线一区”,即:交通干线(国道、省道、通往风景名胜旅游区道路)两侧、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和凤凰山规划区。对规划区内的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关闭所有规划区以外的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并对矿区内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五、整治的内容
(一)科学规划采石、碎石、石灰生产区,依法关闭或取缔无工商、税务、土地、矿山开采、环保等手续的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所有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必须进入规划区。
(二)关闭凤凰山森林公园规划区内涉及辉县市常村镇井沟碎石区和唐庄镇后沟碎石区、唐庄镇谷驼碎石区的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并将森林公园拓展区设为矿山禁采区。
(三)关闭107国道西侧卫辉市安都乡秦窑碎石区及区域内的所有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
(四)规划区内的所有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环保、矿产开采及土地使用手续。规划区内现有企业环保设施不健全或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要实行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逾期不达标的实施关闭。
(五)对现有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进行整合,组成具有一定规模、技术设备先进、污染防治设施齐备、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良好的企业,逐步实现规模化经营,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六)利用南水北调工程余土,对新乡市太行山区内的原开采区域进行培土植树,逐步恢复自然生态功能。
(七)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采石企业采矿前要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预先交纳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六、整治时限与标准
(一)辉县市、卫辉市、凤泉区政府要进一步排查本辖区内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情况,2009年11月底前,制定出本辖区太行山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且要明确关闭企业名单、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及完成时限。
(二)凤凰山规划区内的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无环保、土地所有手续的,2009年12月31日前必须彻底关闭到位。有矿山开采、环保和土地使用手续的,在企业递交承诺书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关闭到位。
(三)2010年5月31日前,交通干线两侧、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可视范围内的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必须关闭或搬迁。
(四)规划区内矿产开采和环保手续不全的企业,必须在2010年5月31日前补齐手续。限期治理的企业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由当地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治理任务,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生产。如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将依法实施关闭。
(五)关闭企业的关闭标准是:切断生产用电,吊销营业执照,清理生产现场。
(六)太行山区生态修复工作原则上按三年进行(2010-2012年),到2012年底,太行山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七、工作责任与部门分工
辉县市、卫辉市、凤泉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太行山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合理规划碎石、石灰生产区,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环保部门:负责督促整治工作进度,调度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发布工作信息。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山开采区、禁采区;对实施关闭的矿产开采企业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负责组织编制《新乡市太行山区生态环境修复规划》。
林业部门:负责太行山区生态环境修复中的植树造林工作。
南水北调管理部门:负责为太行山区生态修复协调南水北调工程中的余土。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违纪案件,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公安部门:配合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根据政府、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的有关文件和通报,依法对关闭企业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电力部门:对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八、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辉县市、卫辉市、凤泉区政府对本辖区太行山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协作,狠抓落实,确保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太行山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加强部门分工协作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通力配合,确保新乡市太行山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舆论宣传
加大工作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和企业法人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做到企业理解,群众支持,快速推进。
(四)加强督查和责任追究
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此项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完不成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