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清理抑制消费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新乡市清理抑制消费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搞活流通、扩大消费,认真做好我市有关抑制消费政策的清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清理抑制消费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1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河南省商务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抑制消费政策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09〕4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使我市有关消费的政策与法律、法规相一致,与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的政策要求相适应,为保持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2009年9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消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清理重点如下:
(一)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消费的规定。
(二)可能严重影响消费者消费心理预期或者影响企业商品定价政策的不合理规定。
(三)对商贸流通业违法或者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四)对商贸流通业不规范的罚款项目。
(五)与商贸流通业优惠政策相抵触及与本省促进消费政策不一致的规定。
(六)其他抑制消费的违法或者不合理的规定。
三、工作分工
(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我市清理抑制消费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对市政府文件中的有关抑制消费政策进行集中清理;负责对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进一步的规范。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本级商务部门组织对本级政府制发的文件中有关抑制消费的政策进行清理。
(二)市商务局负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征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和建议。
(三)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抑制消费的收费项目;
(四)市、县(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制发的文件中和由其执行的我市相关规定中有关抑制消费的政策。部门或单位联合制发的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
四、方法步骤
清理工作从2009年11月10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一)准备工作阶段(11月10日至11月15日)。各地、各部门根据省政府要求,进行动员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二)清理审查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各地、各部门对制发的文件中涉及抑制消费的政策、收费项目和罚款项目逐件逐项进行清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修改意见:
1.市政府文件的清理,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商务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结合市商务局征求的意见,对其中抑制消费的政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其中涉及抑制消费的收费需要取消、降低标准或者进一步规范的,列出有关收费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研究处理;对其中涉及抑制消费的罚款需要规范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规定予以规范。
2.各县(市)、区政府制发的文件中抑制消费的政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商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报本级政府研究决定;对其中涉及抑制消费的收费需要取消、降低标准或者进一步规范的,要列出有关收费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交由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同时抄报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商务部门;对其中涉及抑制消费的罚款需要规范的,要列出有关罚款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由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豫政〔2008〕57号文件的规定予以规范。
3.各级政府部门制发的文件中抑制消费的政策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按照有关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三)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各地、各部门要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报告。各县(市、区)政府的清理结果要于12月5日前形成清理工作报告报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报告要于12月10日前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局将清理结果汇总,经市政府同意后于12月15日前报省政府,抄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商务厅。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清理工作报告,应当对修改或者废止的文件内容以及交由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处理的收费项目目录、拟规范的罚款项目目录等作出说明。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抑制消费政策的清理工作,落实有关商贸流通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减轻企业负担,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明确清理任务和责任,组织清理工作队伍,保障清理条件,严格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清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并将姓名和联系电话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商务局。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企业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原则,采取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和群众对相关政策、经营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企业和群众提出的好的意见和建议,要在本次清理中认真及时吸收和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待条件成熟时予以解决。
(三)加强指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在组织对市政府文件、收费项目和罚款项目进行清理的同时,加强对全市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本地、本部门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文件中仍存在抑制消费政策,确保清理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