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新乡市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新乡市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09〕133号)精神,按照财权事权相一致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完善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财政管理体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起,各公路超限检测站点按超限检测站点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二、各超限检测站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收取的收费、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就地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新政办〔2009〕133号文件规定,加强对罚没、收费票据的监管,根据工作实际,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治超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四、凡以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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