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民工参加城镇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民工参加城镇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28号),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我市决定在巩固农民工“平安计划”(一期)成果的基础上,以服务业等行业农民工参保为重点,组织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目标是到2010年底将城镇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的总体要求,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100%参加工伤保险的成果基础上,以农民工集中的服务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主要目标
  在2010年底前,将全市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三、主要措施
  (一)方便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尽量为农民工提供更为灵活方便的参保渠道。在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待遇支付等环节切实做好服务工作,让参保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方便地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二)做好农民工参保的宣传工作。围绕“平安计划”(二期)的实施,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活动,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每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一次市县联动的集中宣传活动。
  (三)建立专项督查通报制度。市本级建立“平安计划”(二期)专项督查制度,定期通报各县工作进展情况。重点督查服务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参保目标完成情况及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整体参保进度情况,确保计划目标顺利完成。
  (四)加强经验交流。市本级将适时召开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推广各县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先进经验。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伤认定部门要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调配合,在工伤认定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参保的,要及时通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四、切实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一)摸清底数。市县两级要利用工伤保险缴费登记、有关部门行政记录、劳动保障监察等途径,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的作用,摸清本地各类用人单位参保状况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保缴费情况。
  (二)制定工作方案。市县两级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计划和时间进度。
  (三)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四)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要对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农民工参保工作。同时,积极争取上级领导和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扎实、明显的成效。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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