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新乡市平原农区新型墙材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新乡市平原农区新型墙材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平原农区(不包括黄河滩区)新型墙材砖瓦窑厂生产经营活动,优化产业布局,现将平原农区新型墙材砖瓦窑厂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联审联办组织机构
  新乡市新型墙材联审联办会议由市发改委组织召开,联审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各单位抽调科级以上业务骨干人员参加。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由市政府组织。
  二、联审联办程序
  (一)准入条件
  拟保留的新型墙材砖瓦窑企业应满足:各县(市)、区经过审核保留的新型墙材砖瓦窑企业单窑生产能力不低于6000万块标砖,依托大型排渣工矿企业的项目生产能力不低于年产2亿块标砖,资源丰富地区的项目生产能力不低于年产1亿块标砖;必须配有人工干燥设施,不得使用晾坯场;所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新型墙材要求,严格执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控制非黏土烧结制品掺配黏土的有关规定》(豫建墙〔2009〕11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新建的新型墙材砖瓦窑企业应满足:按照《关于做好我省新型墙材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工业〔2009〕2025号)文件要求的项目准入标准执行;所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新型墙材要求,严格执行豫建墙〔2009〕11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二)报批程序
  新型墙材企业(项目)首先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发改、国土、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依照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墙材企业由主管县(市)、区长签字后转县(市)、区发改委申请上报市联审联办会议(市发改委工业科),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单位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三)所需要件
  保留的新型墙材砖瓦窑企业所需要件:1.县(市)、区的初审意见2.县(市)、区发改委申请核准请示3.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市或县(市、区)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出具的初审(审批)意见5.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规划意见6.生产原料来源及稳定供应证明材料。使用页岩等矿产资源为原料的,须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采矿证。
  新建的新型墙材砖瓦窑企业所需要件:各地要结合本地市场需求情况,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结合本地关停淘汰情况以及省下达新乡市的增量指标,按照豫发改工业〔2009〕2025号文规定提供相关附件。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发改委、住建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改工业〔2008〕549号)要求,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砖瓦窑厂生产线限期进行更新改造,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改造的,以及改造后仍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墙材生产线,或没有合法土地、环评等相关手续的和生产非新型墙材的,要强制淘汰。
  四、部门职能分工
  发改部门: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型砖瓦窑项目进行联审联批,并根据各部门意见下达项目批复;县级发改委负责对新建项目工艺技术进行督导。
  国土部门: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型墙材项目依法办理土地手续,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窑厂;对已拆除的窑厂进行清理并加快土地复垦工作;严格监管所辖区域窑厂土地利用、采矿许可等情况,严禁破坏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行为发生。
  环保部门:对符合环保条件的新型墙材项目进行环评审批,对不符合环保选址要求、不能满足区域总量控制要求或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各级环保部门特别是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严格监督管理已建砖瓦窑厂,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砖瓦窑厂。
  建设部门:负责对新型墙材砖瓦窑厂生产的产品进行确认初审工作,经初审合格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新型墙材确认证书;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后期生产行为和建设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进行监管;落实“禁实”规定,严厉查处假冒新型墙材名义的生产行为,杜绝不合格的墙材进入施工现场。
  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发改委、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加强项目准入、建设、生产和销售的督导检查,严把工艺装备、用地、环保、市场准入关口,强化监管措施,建立分工负责、联动配合的长效监管机制。特别是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机制,做到“三控一监”,即:控制土源、控制工艺、控制规模;监管到位。严格审批项目的新开工管理,未办理土地使用合法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环评验收的,不得投产;不按批复内容建设的,限期整改,并不得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书。对非法新建、复建和假借新型墙材名义生产黏土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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