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2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热力供水配套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9〕1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燃气配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燃气配套费由市财政局根据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的住房面积和燃气配套费分配标准按计划拨付给燃气公司,作为其经营性收入。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