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全面关闭黄河滩区黏土墙材企业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新乡市全面关闭黄河滩区黏土墙材企业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关闭黄河滩区黏土墙材企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0〕111号)及《省治理整顿黏土砖瓦窑厂工作联席会议印发关于当前全省黏土砖瓦窑厂整治相关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豫整联明电〔2010〕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全面关闭黄河滩区黏土墙材企业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强引导、依法管理、规范运作、逐步淘汰、最终取缔”的要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豫政办〔2010〕111号实施意见和豫整联明电〔2010〕1号文件精神,加强领导,着力宣传,强化整治,实现三个“确保”,即:确保3年内全面关闭沿黄三县一区黄河滩区黏土墙材企业;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和推进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目标任务
(一)2010年11月30日前关闭拆除年产30门以下黏土砖轮窑窑体及生产设备,具体任务:原阳县要巩固已拆除的104座治理成果,并将拆除的窑体及晾坯场复耕到位;封丘县拆除30门以下窑体及制砖设备77座并复耕所占土地;长垣县要加强监管,防止反弹;平原新区管委会要巩固已拆除的11座成果并复耕到位。
(二)2011年年底前,关闭拆除年产6000万块或30门以上(其中封丘县11座,长垣县6座)黏土砖轮窑窑体及生产设备,复耕所占土地。
(三)2012年年底前,全面关闭拆除生产黏土砖的窑体及生产设备(其中原阳3座,封丘县1座,长垣县3座),复耕所占土地
(四)2009年8月集中整治以来,凡按要求拆除的滩区黏土砖瓦窑厂出现复建、改建、扩建和新建的,必须在2010年11月25日前全部拆除完毕,并复耕到位。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0年11月15日前,沿黄三县一区政府要根据我市关于全面关闭黄河滩区黏土墙材企业的实施方案,并结合本辖区实际进行紧急安排部署,确定并上报关闭拆除黏土砖瓦窑厂名单,清理注销各类证照,制定关闭拆除方案,下达关闭拆除通知书,为关闭拆除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二)集中整治。针对各年度的关闭拆除任务,沿黄三县一区政府要严密组织,强力推进,确保关闭拆除工作的圆满完成。
(三)达标验收。在近3年内,每年年底前,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计划关闭拆除的窑厂进行检查验收,确保省政府验收达标。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豫政办〔2010〕111号实施意见及豫整联明电〔2010〕1号文件狠抓落实,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严密部署。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亲临一线,现场督导,确保关闭拆除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沿黄三县一区政府迅速将各级的实施意见、方案等文件层层传达至窑厂主,并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为顺利完成各年度的关闭拆除任务打好基础。同时要加强舆论监督,广泛宣传关闭拆除黏土墙材企业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严格标准。一是严格执行省联席办年度关闭拆除计划。二是严禁复建、改建、扩建和新建窑体;严禁以“上大压小”或发展新型烧结墙材等名义新建黏土墙材生产线项目;严禁生产黏土实心砖。三是确保窑体及生产设备拆除到位,复耕达到验收条件。
(四)严格监管。要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各辖区已关闭拆除的砖瓦窑厂不再反弹,局面得到长久控制。治理整顿保障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相关部门应按照豫政办〔2010〕111号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五)严格奖惩。对完成关闭拆除黏土墙材任务的县、区政府,经省、市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将按照豫政办〔2010〕111号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分年度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县、区政府,将对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