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河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提出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河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提出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河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107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将其中涉及我市的重点工作进行责任分解,请各责任单位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增强责任意识,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重点工作全面完成。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各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通报。
  一、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
  (一)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工作要求: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落实省环保厅组织制定的相关工作方案。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严格执行产业政策调整目录的标准,确保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焦炭等重点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按期完成。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工作要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制定的相关工作方案。
  二、加大重点大气污染物减排力度
  (一)强化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和严格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火电厂脱硫设施运营监管,提高火电机组脱硫效率。对大气重污染行业和二氧化硫排放重点企业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钢铁、有色等行业及工业燃煤锅炉开展二氧化硫治理工作。完善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制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工作要求: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配合,按照《河南省“十二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相关要求落实。
  (二)加强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将氮氧化物纳入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火电厂应按照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并和机组同步投入运行。“十二五”期间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全省所有已投运火电厂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外)安装脱硝设施并投入运行,对水泥、钢铁、化工等行业的氮氧化物开展综合治理,推广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技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工作要求: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配合,按照《河南省“十二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相关要求落实。
  (三)加大对工矿企业产生的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火电厂、水泥厂、冶金企业等使用工业锅炉和工业窑炉的企业应采用高效除尘技术,烟粉尘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保障地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排放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工作要求: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配合,按照《河南省“十二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相关要求落实。
  (四)加强城市颗粒物污染治理。加强城市施工工地管理,城市建成区内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在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加强扬尘路段清扫保洁工作,提高城市道路清洁度。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通过绿化硬化减少城区裸露地面。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工作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配合编制并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的相关工作方案。
  (五)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推进车用燃油油气污染治理,“十二五”期间完成城市和高速公路沿线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并确保达标运行。新增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城市喷漆、石化、干洗、印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工作要求: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按省环保厅要求配合编制并落实省环保厅组织制定的相关工作方案。
  三、加强清洁能源利用
  (一)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改善城市能源消费结构,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加快发展农村沼气,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工作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执行省相关规划。
  (二)继续抓好秸秆禁烧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工作要求: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配合,按照省环保厅要求落实。
  (三)积极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推进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不断增加城市集中供热面积。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及供热管网建设,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工作。
  (四)对集中供热锅炉开展高效除尘、脱硫和脱硝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工作要求: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配合,按照省环保厅要求落实。
  四、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一)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完善新生产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生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工作要求: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配合,按照省环保厅要求落实。
  (二)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价格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工作要求: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落实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
  (三)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对车用燃油组分进行控制,确保按期达到国家车用燃油相关标准。强化车用燃油清净剂管理,实行清净剂核准制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工作要求: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按照国家、省要求的标准和进度实施。(四)继续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加快高污染“黄标车”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老旧汽车的淘汰进程。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工作要求: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按照国家、省要求实施。
  五、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一)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工作要求:按省环保厅要求,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报省环保厅批准后实施。
  (二)强化重点企业监测。国控、省控重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级环保部门对重点企业每年要进行4次监督性监测。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工作要求: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配合,落实省环保厅制定的相关工作方案。
  六、加强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建设
  (一)加大资金投入。着力推动重点治污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工作要求: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配合实施。
  (二)强化科技支撑。支持开展烟气脱硝、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洁净煤利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大气汞污染治理等技术研究。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工作要求: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实施。
  (三)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严格实行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
  工作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配合实施。
  (四)严格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能耗行业的上市环保核查。继续推进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进一步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政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工作要求:落实省环保厅相关规定。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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