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长途客运车辆和货运车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长途客运车辆和货运车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新政办〔2004〕49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4〕112号)和《关于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新乡市人民政府第12期)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长途客运车辆和货运车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垃圾处理费是提高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消除垃圾污染,改善生态和居住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已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做到全面、足额、规范征收;尚未开征的,要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的规定,根据“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二、长途客运车辆和货运车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做好征收工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所有营运性质的长途客运车辆和货运车辆代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一年征收一次的方式,在每年对营运车辆年审期间对长途客运车辆和货运车辆征收本年度应缴纳垃圾处理费。
  三、新乡市市区长途客运车辆和货运车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标准为:
  (一)长途客运车辆按座位计收,每座位每月1元;
  (二)货运车辆按吨位计收,每月每吨位5元;
  (三)对一次性缴纳全年费用的车辆可减免两个月费用;
  (四)对载重吨位21吨以上的特种货运车辆按照一般货车最高吨位(20吨)的核算标准征费。
  各县(市)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四、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收费标准对征收范围内的所有车辆进行征收,做到应征尽征,对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车辆依法予以处罚。
  五、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应按规定足额上缴地方财政。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因客观原因不能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交书面减免申请书,说明理由,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予以减免。
  七、征收部门要加强对代征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加强沟通协调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各运输企业和车主要提高对征收垃圾处理费的认识,配合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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