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0〕85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文〔2010〕217号),现将我市2011年度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指标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驻新中央、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和省垂直管理单位按省政府下达的计划执行,未列入省计划的单位,按市计划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程序严格落实安置计划。本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是根据国家现行复员退伍安置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结合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总量、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等情况制定的,必须严格执行。安置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和投递工作,及时通知退役士兵到派遣单位报到,2011年9月底前必须将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全部安置到位。退役士兵报到后,接收单位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安排上岗,不得拖延、拒收或退档。
  二、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法律赋予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建设、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是一项重要的、严肃的政治任务,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按时完成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
  三、严格按要求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接收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落实安置计划的,应当在接到本安置计划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安置部门提出有偿转移安置书面申请,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经批准,每少接一名退役士兵,向政府缴纳5万元有偿转移安置金。
  四、认真落实安置政策,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退役士兵军龄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参保年限,享受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分配到单位的退役士兵2011年10月30日前仍可申请自谋职业,接收单位要做好退档和协调工作。五、加强督促落实力度,强化奖惩机制。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是缺乏国防观念和大局意识的表现。对不落实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相关条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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