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新乡市开展清查取缔“十五小”等环境违法企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新乡市开展清查取缔“十五小”等环境违法企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乡供电公司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新乡市开展清查取缔“十五小”等环境违法企业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贯彻执行,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二○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新乡市开展清查取缔“十五小”等环境违法企业活动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建设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乡供电公司
  近期,我市各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出现小炼铁、小电镀、小炼油、小造纸等“十五小”、“新五小”、“新六小”(以下简称“十五小”等)企业死灰复燃的现象,这些企业生产工艺落后,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由此而造成的投诉、举报、信访已占今年环境信访总量的60%以上,引起了省、市政府领导的高度关注。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十五小”等企业清查取缔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全市“十五小”等企业展开全面清查取缔,着力保障民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对全市所有企业的环境监管,坚决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环境违法企业。
  (二)工作重点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关闭“十五小”、“新五小”“、新六小”、被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达不到排污标准的企业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屡查屡犯、实施停产治理后仍无法达到环保要求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缔关闭的企业。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9月22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要进行层层动员,乡(镇)政府要深入发动,要加大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利用各种手段,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定,大力宣传“十五小”等企业对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和对人体造成的严重伤害,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十五小”等企业,积极举报“十五小”等企业,坚决不向“十五小”等企业提供原料、场地、用电、设备、器材、房屋等,坚决不购买“十五小”等企业的产品,使“十五小”等企业无立足之地、无藏身之处,为依法取缔违法企业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摸底清查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各县(市)、区政府和所辖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积极配合。对本辖区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清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组织,既要排查历史遗留的老问题,也要排查2011年出现的新问题。对排查出的所有环境违法企业要逐一建立台帐,分类梳理、登记造册,责令限期整改或自行拆除。
  (三)统一取缔阶段(2011年10月16日至10月25日)。各县(市)区政府和所辖各乡(镇)政府采取统一行动,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或自行拆除到位的违法企业,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恢复原貌”的标准拆除取缔到位,并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防止死灰复燃。
  (四)督查验收阶段(2011年10月26日至11月10日)。
  市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的专项督导组,到各县(市)、区进行督导验收,并将此次活动成效列入各县(市)、区2011年年度目标考核范围进行考核。
  四、明确责任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各类“十五小”、“新五小”“、新六小”、被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达不到排污标准的企业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屡查屡犯的实施停产治理后仍无法达到环保要求的企业依法报请市、县(市、区)政府予以取缔关闭;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按照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定期上报和通报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查处情况。
  发改委: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配合实施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产开发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依法推进钢铁、水泥、造纸等18个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依法检查推进清洁生产工艺、资源综合利用的情况;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培训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清查取缔活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会同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排污企业实施挂牌督办,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环境违法违纪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工作,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市、县(市、区)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环境违法企业的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污染环境的无照经营行为;严格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意见》(新政〔2009〕30号)的文件执行;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部门审批而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监察,消除事故安全隐患,防止或避免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供电部门: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环境违法企业的情况下,为其经营活动供电;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下达对违法企业停电执行通知后,应予以立即执行。
  五、具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制定工作方案,统一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长要亲自担任本次清查取缔活动的总指挥,是第一责任人,所辖各乡(镇)长是直接责任人,对辖区清查取缔工作负全责。
  (二)严格责任追究。对在清查取缔工作中态度坚决,行动果断,取得好的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好的经验做法将转发全市各县(市)、区政府。对在工作中不执行规定和标准,隐情不报、消极怠工、敷衍塞责、没有按时上报有关情况、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对有关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有关材料报送。
  1.2011年10月16日前汇总上报《新乡市清查取缔“十五小”等违法企业情况汇总表》(附后);
  2.随时报送各县(市)、区政府开展此项活动的情况信息,包括好的经验做法、工作进展情况等;
  3.2011年10月26日前报送开展此项活动的专题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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