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完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1〕7号)精神,现就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乡镇是农产品生产源头把关和质量控制最前沿阵地,是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管的重要环节,是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的主要载体。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直接面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生产源头把关和质量控制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是有效解决市、县监管部门在全域全境监管中面宽量大、断档缺位、鞭长莫及等问题的重要途径。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事关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事关食品安全工作大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要求,充分认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尽快建立和完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完成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任务。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转型升级为目的,以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不断强化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坚持标本兼治、依法监管,建立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依法履责、生产者承担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有效的支撑,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县级政府负责的原则。县(市)、区政府统一负责当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三、建设目标
  到2012年12月底,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职能明确、人员到位、力量匹配、业务规范、服务有力”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明确职责任务,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有稳定的工作经费和规范的工作机制,切实全面提高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
  四、职责任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主要承担农民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的推广、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各项监管措施的督促落实等任务,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定期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多种形式提高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
  二是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示范,推广农民群众看得懂、会使用的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普及科学种养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
  三是承担对种植、养殖过程的督导巡查工作,重点对农药、渔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录。
  四是对产地农产品进行快速检验监测,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工作。收集、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农资经营门店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受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完成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交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五、建设要求
  (一)建设方式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主要依托现有农业机构或涉农机构,可通过加挂牌子、整合现有机构等方式建设,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产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确定。鼓励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点,作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延伸和有效补充。
  (二)建设标准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应配置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督导、巡查、抽样、办公所需的设施设备,并要建设一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室,承担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检测任务。检测室要按照“五有”、“四统一”(即:有人员、有场所、有制度、有设备、有经费;统一持证上岗、统一专人检测、统一工作台帐、统一抽样方法)的要求,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检测工作的有序运行。检测室的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检测室的办公、检测场所不小于20平方米;(2)检测室按照开展快速定性检测工作所必须的要求,配备速测仪、打印机、电脑、冰箱、空调、振荡器、恒温箱、操作平台等设备;(3)检测室必须制定相关制度和管理要求,并将制度、规范、标准等上墙;(4)检测室要建立相关档案,规范采样、检测等工作,确保检测数据公正、准确、科学、合法。
  (三)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设施和设备建设予以保障。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人员基本支出和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四)人员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人员的法律法规、技术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六、工作步骤
  全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从2012年12月上旬开始到2012年12月下旬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12月1日—12月5日)。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建设方案,积极动员,广泛宣传发动。
  第二阶段:推进实施(12月6日—12月25日)。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完成当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切实做到“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硬件设备、有相关制度、有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使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立起来,发挥应有作用。
  第三阶段:总结完善(12月26日—12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工作信息和典型材料的报送,抓好工作总结、材料汇编归档等工作,迎接市政府的考核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创新思路、创造条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其作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任务,纳入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强化保障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农业、编办、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二)完善责任体系。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在农村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等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以及主管机构、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请于2012年12月6日前上报新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联系人:严峰、高建,联系电话:2851020,电子邮箱:xxsncpjgk@163.com。从2012年12月1日起,将对各县(市)、区建设进度实行旬报制度,请于每月8日、18日、28日之前将当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和工作进展、典型经验等上报新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考核验收。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强化对重点环节的督促检查,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和目标任务组织考核验收。对完成建设任务,验收合格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对建设进度缓慢,未通过验收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附件:县(市)、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旬度统计表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件

       县(市)、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旬度统计表

填报时间:     月   日                                   填报人员:

乡镇总数(个)

已建设完成的乡镇数(个)

建设完成率(%)

正在建设中的乡镇数

(个)

在建率

(%)

尚未建设的乡镇数

(个)

注:建设完成率为建设完成的乡镇数占乡镇数量的比例;在建率为正在建设的乡镇数占乡镇数量的比例。

建设

情况

其中

人员配置(名)

检测室及仪器设备是否到位

单独设立的

乡镇名称

挂靠设立的

乡镇名称

建设完成的乡镇

正在建设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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