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产业集聚区2013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产业集聚区2013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产业集聚区2013年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

新乡市产业集聚区2013年度考核办法


  一、考核评价指标
  (一)经济指标。由经济总量、集群发展、节约集约等3方面内容9项指标组成。其中:经济总量方面,考核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从业人员和税收收入等4项指标;集群发展方面,考核主导产业增加值占增加值比重、主导产业投资比重与实际利用省外资金等两项指标;节约集约方面,考核投入产出强度、万元增加值能耗、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等3项指标。
  (二)工作指标。由全市集聚区观摩排序、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排序两部分组成。
  (三)加分指标。加分指标由获得省“10强、10快、10先”、全省观摩排名情况两部分组成。
  二、考核评价办法
  按照经济指标占80分、工作指标占20分和年度实际加分分别计算,3项得分之和为该集聚区年度总得分。
  对经济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分别计算各产业集聚区“绝对量指数”和“发展指数”,按照“绝对量指数”占60%、“发展指数”占40%的权重,计算“综合指数”。(该项指标由市统计局提供)
  对工作指标分别计算,2013年全市集聚区观摩排序第一名得10分,其它按照观摩评分比例得分;综合比较集聚区新开工项目总数、进展较快项目数、吸引外来项目数和项目平均投资额4个指标,分别按照20%、30%、10%、40%的权重计算进行排序,第一名得10分,其它按照比例得分。(该项指标由市发改委提供)
  对获得省年度“10强、10快、10先”产业集聚区加10分;对代表新乡市参加全省观摩并获得片区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3分,对获得片区最后一名的减1分,对省联席办季度通报单项经济指标排全省后30名的减1分。(该项指标由市发改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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