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河渠两侧畜禽养殖企业排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河渠两侧畜禽养殖企业排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河渠两侧畜禽养殖企业排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0日

新乡市河渠两侧畜禽养殖企业排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我市是畜禽养殖大市,畜禽养殖业COD、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全市总排放量的59.2%和41.2%。为加强我市河渠两侧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有效改善我市河流水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以下简称《条例》)、《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0〕173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企业排污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以建设美丽新乡,改善我市境内河流水质和农村生态环境为目标,通过本次畜禽养殖企业排污专项整治,逐步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我市自然生态环境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突出成效。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我市境内河渠两侧400米以内所有畜禽养殖企业(场、小区、专业户)得到有效整治,达到环境整治规范要求,特别是对违法建设、生产或直接排入河渠水体的畜禽养殖企业要坚决依法拆除、关闭或搬迁,切实减少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对我市河流水质的影响,确保我市河流水质和出境断面得到有效改善。
  三、整治对象
  全市区域内所有河流及排入河流的干渠、支渠两侧400米范围内的所有畜禽养殖企业。
  四、整治内容
  (一)限期整改。对下列畜禽养殖企业实施限期整改:一是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及我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要求,治污设施和措施较为完善,但无环评手续或未进行环保设施验收的,要限期完善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二是各项手续完备,但治污设施已不能满足现实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运转的;三是其它需要整改的畜禽养殖企业。
  (二)拆除关闭搬迁。对下列畜禽养殖企业依法实施拆除、关闭、搬迁:一是在禁养区内违法建设和生产的;二是经限期整改,粪污仍直接排入河渠及其支流的;三是自《新乡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实施之日起,在河渠两侧限养区内违规新建的;四是其它需要拆除、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企业。
  五、组织实施
  本次河渠两侧畜禽养殖企业排污专项整治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一)调查摸底,拟定方案(2月10日-20日)
  市畜牧部门已在前期进行了初步排查,发现有74家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物直接排入干河及其支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此基础上对本辖区内河渠两侧400米内畜禽养殖企业进行拉网式调查,重点调查粪污直接排入河渠及其支流的畜禽养殖企业,填写《新乡市河渠两侧畜禽养殖企业调查表》和《新乡市河渠两侧畜禽养殖企业调查汇总表》。在调查摸底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一场一策,要有明确的整治内容、标准、时限、责任人和责任办法。《新乡市河渠两侧畜禽养殖企业调查表》、《新乡市河渠两侧畜禽养殖企业调查汇总表》和工作实施方案于2月22日前报市河渠两侧畜禽养殖企业排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责任,集中整治(2月21日-5月10日)
  各县(市)、区根据全市和各自制定的工作实施方案,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停止一切畜禽养殖企业向河渠及其支流排污并限期整改或依法拆除、关闭、搬迁,确保畜禽养殖企业排污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三)严格标准,检查验收(5月11日-20日)
  各县(市)、区于5月1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河渠两侧畜禽养殖企业排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河渠两侧畜禽养殖企业排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专项整治要求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责任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刘森为组长的新乡市河渠两侧畜禽养殖企业排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洪建,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肖玉魁,市畜牧局局长郭其祯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任春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任组长,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要求,有序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管理、检查和组织实施等职责,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协同推进。环保、畜牧部门要根据治理区域畜禽养殖企业的实际需要,通过专题培训、入户指导等形式,为畜禽养殖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做好政策引导和技术服务。同时,各县(市)、区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污染防治项目上的投入和政策倾斜,确保有序、稳定、实效。
  (三)依法整治,奖惩严明。对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完成任务较好的地方、单位和企业要及时通报表彰,并依据《条例》有关内容和规定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污染依然严重的,将实施效能问责和环保区域限批,仍然不明显的,对年内环保目标进行“一票否决”;对严重违法排污拒不配合的畜禽养殖企业和不履行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要大力宣传《条例》和我市水污染防治形势,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畜禽养殖企业充分认识到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发挥群众和舆论的参与监督作用。在工作和推进中及时总结和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经验教训,为全市河流两侧畜禽养殖企业排污专项整治工作营造强有力的群众支持和舆论氛围。
  联系人:刘俊贵市环保局农村环保科
  郑百灵市环保局农村环保科
  联系电话:0373-3670576
  传真:0373-3670576
  信箱:hnhbstxx@126.com
  附件:1.河道沿岸直排河道畜禽养殖企业情况统计表新政办(2014)10号 附件1.xls
  2.新乡市河渠两侧畜禽养殖企业调查表新政办(2014)10号 附件2.doc
  3.新乡市河渠两侧畜禽养殖企业调查汇总表新政办(2014)10号 附件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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