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责令新乡市国银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产整改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责令新乡市国银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产整改的通知

辉县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在第二季度日常环境执法检查时发现,新乡市国银化工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该公司擅自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增加产能,将反应甑由15台扩建为50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二是2014年5月22日辉县市洪洲乡政府对该公司断电后,该公司使用柴油发电机发电继续违法生产;三是该公司环境管理差,整个厂区硫磺、兰炭四处洒落,二硫化碳恶臭气味严重。
  为此,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环委办)于2014年7月9日对新乡市国银化工有限公司实施挂牌督办,要求新乡市政府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生产,并于2014年10底前依法将其扩建部分关闭拆除到位。
  环境保护工作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你市要引起高度重视,迅速采取措施,督促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生产,按要求认真整改,确保省环委办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同时要举一反三,对你市辖区内被实施挂牌督办、环保“黑名单”管理的所有环境违法企业加强督办,争取尽快解除挂牌督办和撤出环保“黑名单”管理。对你市辖区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要进行全面排查,消除环境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体整改情况于2014年10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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