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实行一个部门一个窗口对外,一级地方政府‘一站式’服务”的要求,根据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在《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新政文〔2013〕254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建设水平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1〕34号)基础上,除场地限制等原因,市政府重新确定了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335项市本级保留行政管理事项,现予以公布。
  各部门要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认真抓好项目的进驻工作。要切实做到对窗口授权到位,防止出现“明进暗不进”和窗口“收发室”等现象;要再造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要全面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进一步规范审批权限和审批行为;要加快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审批与监管的分离,畅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附件:1.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市本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市本级其他类别行政管理事项目录
  新政办(2014)73号 附件1、2.xls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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