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新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1.1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避免和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1.2本预案是市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依据。
  1.2编制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80号)、《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令第32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或临灾时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推进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风险,不断增强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全面提高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1.4.2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4.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级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省政府组织协调全省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处置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不能独立处置的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置本地的中、小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和能够独立处置的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负责先期处置需要省政府组织协调处置的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
  2组织机构和职责任务
  2.1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新乡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人员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安全监管局、气象局、地震局、军分区、武警新乡市支队、公安消防支队、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2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军分区、武警新乡市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
  办公室职责:贯彻省、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省、有关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专家组职责:分析灾害形成原因与判断灾害发展趋势,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为应急处置与救灾提供技术指导。
  2.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提出动用国家级、省级物资储备的建议。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灾害发生时做好在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和疏散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督促工矿企业做好所辖生产生活区及周边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和损毁通信设施的抢通恢复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对遇险人员进行搜救,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灾区民房倒塌恢复重建和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灾情损失评估;组织对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市级负担经费,督促县级财政落实本级财政负担的应急防治资金和救援资金,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审核、上报;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和建议;对应急处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区)级政府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并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负责灾后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督促做好威胁交通干线公路及附属设施安全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
  市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新乡广播电视台:负责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景区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督促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对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与国土资源部门合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加强对灾害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为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震有关的地质灾害或由地质灾害引起的震动进行监测,并对地震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新乡军分区: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
  武警新乡市支队: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新乡供电公司:负责受灾区域损毁供电设施的修复,确保灾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正常用电。
  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2.3.1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负责应急抢险工作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工作有序开展。
  2.3.2现场抢险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军分区,成员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武警新乡市支队、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伤员抢救、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和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破坏程度鉴定等工作。
  2.3.3医疗救援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成员单位:市民政局、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市医疗救援组指派的医疗卫生机构。
  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和转送工作及相应信息记录,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
  2.3.4安全保卫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成员单位:武警新乡市支队。
  负责设置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确保救援道路畅通。
  2.3.5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电力公司。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和应急车辆保障、救援人员组织、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3.6调查监测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
  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以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2.3.7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发展趋势,为决策提供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地质灾害监测、预报
  3.1.1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各级政府要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居民,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
  3.1.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气象、地震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质灾害信息收集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气象部门要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气象服务。工矿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的协调和指导,组织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3.1.3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要通过各种预报预警方式及时向周边受威胁的群众报警,同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发现的时间、地点、发生的现象和影响程度。
  3.2预防预警行动
  县级以上政府要发布本地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本地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和灾情及时处置并向上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情况危急时要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
  工矿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险情,要立即采取预警和应对措施,防范地质灾害的发生。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3.3.2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其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3.3.3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完善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及时沟通汛情和气象、地震等信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水平。
  3.3.4工矿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3.4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4.1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速报县级政府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要在6小时内速报县级政府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县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复核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续报。
  3.4.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险情应急和灾情应急。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险情应急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政府或者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同时立即派出专业人员(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对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市国土资源局要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对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
  地质灾害险情确定为临灾状态时,当地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立即成立现场险情应急抢险指挥部,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启动“防、抢、撤”方案,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要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加强监测预报,有序组织抢险防灾各项工作。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市、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级政府要解除险情应急状态,确定撤销或继续保留危险区管制措施,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并明确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5.2灾情应急
  5.2.1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I级、Ⅱ级)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所在地县级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地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处置,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报告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上报市政府,同时直接上报省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处置结束后,应形成评估报告,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作专题汇报。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市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将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体系,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施救工作,将地质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省政府接到报告后将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统一指挥、协调、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2.2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所在地县级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地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县级政府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向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同时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市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将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将请求省指挥部派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指挥或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2.3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级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地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级政府的领导下,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向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2.4应急响应结束
  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县级政府要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情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6后期处置
  6.1调查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6.2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6.3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政府统筹规划、安排部署受灾地区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要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队伍、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7.2应急资金
  各级政府要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3应急物资
  各级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和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4通信保障
  市、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7.5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掌握应急装备情况,建立装备库,分散储存,统一调配。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开展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7信息发布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7.8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地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修订,修订后的预案报市政府批准。修订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9奖惩
  9.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28号)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应急响应: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时,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具体分为险情应急和灾情应急。
  临灾状态: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险情应急:指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后,即进入险情应急期时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灾情应急:指地质灾害发生,即进入灾情应急期时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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