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全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

全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推动全市各级、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根据《新乡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考核是指对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四条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年1月底前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条考核工作应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保证书,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第六条考核工作采用评分制进行,基础分满分为100分,加分项目另计,总成绩为基础分与加分项之和,存在“一票否决”项目的,总成绩按0分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下80分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下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对考核结果优秀的行业主管部门,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对本辖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全市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新政办(2014)81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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