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7日
新乡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直属行政机构;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
(三)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但依法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负责办理的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行政首长作为本单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自觉接受行政审判监督。
第六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可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
陪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法制工作人员、业务工作人员等诉讼代理人应当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和证据材料,协助行政首长做好出庭应诉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以及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上级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其他需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起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起;10起以上的,不得少于3起。
第八条应当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向其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由该单位的行政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出庭应诉情况以人民法院统计情况为准。
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在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中可酌情加分。
第十一条行政首长未按本办法出庭应诉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其他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限的组织或单位的行政应诉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