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2014〕16号),设立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2.取消企业聘用干部审批职责。
  3.取消人才流动机构举办区域性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审批职责。
  4.取消其他部门和单位举办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活动(不包括人才流动机构)审批职责。
  5.取消企业惩处职工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职责。
  6.取消用人单位招工备案职责。
  7.取消《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备案)职责。
  8.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1.台、港、澳人员在新就业许可职责。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相关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推进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的相关规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汇总等工作。(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贯彻落实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有关政策;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意见;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意见;负责全市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新工作或定居意见。
  (八)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省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指导全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国家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引进国外智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国外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机关文电处理、会务组织、机要、档案管理、信息、财务、政务公开、督办查办、目标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承担局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政策法规科。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承担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工作。
  (三)人力资源市场科(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办法,承担特殊需要人员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市直和中央、省驻新单位人员调配事宜;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出国(境)人员审查办法,承担市直常驻国(境)外人员的审查工作(以上均不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新乡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优秀人才的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推荐及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和提高离退休待遇审批;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新(回国)工作或定居有关规定;负责国(境)外机构在市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指导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管理工作;综合管理职称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工作;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推荐和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定;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聘后管理工作。
  (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考核、岗位管理政策;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等具体事宜;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六)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新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拟订全市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中央、省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稳定政策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管理军队转业干部专项经费;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和市企业军转干部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七)公务员办公室。承担公务员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辞职、辞退、职位聘任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和职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登记工作,指导全市公务员登记工作;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和管理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奖励制度;负责市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等次认定备案工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工作;初步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和奖励的人选,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授予和表彰的有关事宜;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手续;按照规定承担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的有关工作,承担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办理提请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事宜;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审核报批有关工作;负责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完善落实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配合省公务员局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实施工作;承办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审批事项;负责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的管理工作;承担省公务员局和省驻新单位委托的有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贯彻实施公务员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回避等制度;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和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转任事宜。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工作;指导新乡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公务员惩戒、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初步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处分;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八)工资福利科。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福利、离退休、统一发放工资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单位人员工资统发的核准工作;负责市直及部分中央、省驻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和调整、有关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工作;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手续;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护理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工作。
  (九)外国专家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引进国外智力的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的意见和规划并监督实施;根据省引进国外智力相关政策,归口管理来新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外国专家来新工作许可初审工作;负责相关国际交流和合作事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实施和成果评估、示范推广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国家、省、市关于外国专家奖项的推荐、报批、评审等工作;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编报全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规划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汇总等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十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贯彻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贯彻落实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贯彻落实青年见习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台、港、澳人员来新就业的审核,负责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批和管理;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及有关信息工作;参与省、市际劳务协作;指导劳务输出基地建设;贯彻落实发展家庭服务业相关政策,统筹指导全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和相关信息工作;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养老保险科。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贯彻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贯彻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
  (十三)失业保险科。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落实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办法;贯彻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十四)医疗保险科。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拟订全市实施办法;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并组织实施;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五)工伤保险科(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拟订贯彻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的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负责执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农村社会保险科。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落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审核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并监督实施。
  (十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信访工作科。负责受理各类信访事项;负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维稳工作;负责协调、办理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
  (十九)劳动关系科(劳动保障监察科)。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政策性安置人员政策;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市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职业能力建设科。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管理;承担新乡市人民政府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推进新乡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外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副局长负责养老保险专项工作);正科级领导职数28名(含军转办副主任、公务员办副主任、就业促进办副主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各2名,总会计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1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职责分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同意后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任)、政策性安置、工资核定、社会保障手续。市财政局凭入减编通知单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录用、聘用(任)、调配(任)手续办理经费核拨和工资统发手续。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和限时办结制,不得自行设置其他前置审批程序。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公务员办公室对外可称新乡市公务员局,外国专家科对外可称新乡市外国专家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外可称新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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