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日
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进和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工作机制,健全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是市政府派出机构,对市政府负责,代表市政府对市属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依法派出监事会,履行出资人的监督职责,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派出监事会的监督企业名单由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对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重大决策及其程序合法合规性、财务活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对所属重要子企业派出监事人选,应当征求派驻企业监事会主席意见;监事会主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董事会提名由专职监事担任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的监事会主席。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职务消费等情况;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对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重大决策及其程序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七)事后检查与当期监督有机结合,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企业相关人员对企业财务、资产状况、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按照市政府要求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八)依法对企业所属子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第九条监事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专职监事
1.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具体负责各项检查工作;
2.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起草监事会决议、当期检查报告和年度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3.受监事会主席委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4.行使监事的表决权,执行监事会的决议;5.完成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兼职监事1.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参与监事会的有关工作;2.向单位职工了解情况,听取并反映单位和职工意见和建议;
3.行使监事的表决权,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4.根据监事会工作需要,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之间有关事项的联络、沟通;
5.完成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十条监事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监事会中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专职监事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确定。监事会主席由正处级国家公务员担任,为专职;副主席由副处级国家公务员担任,为专职;专职监事由副处级或科级国家公务员担任。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监事会成员任期每届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一般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可以担任1-4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上述成员担任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监事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入企业监事会任职,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章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三)熟悉经济工作;
(四)身体健康,初始任职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第十四条副处级、科级专职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从事监事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六)身体健康,初始任职年龄一般在53岁以下。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资格
职工代表监事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初始任职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工作表现好,原则性强,在职工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代表监事。
第十六条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五章监事会的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监事会的监督分为年度监督和当期监督,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纪检、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召集负责企业年度审计的中介机构了解情况,提出相关审计要求。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及时提出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对企业存在的问题的处理建议,市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及专项监督检查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二十一条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检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后,抄送市审计局、监察局、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报告,也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二十四条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经市财政局同意,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六章监事会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是监事会的管理机构。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制定派出监事会的方案,拟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协调监事会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事项,承转监事会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
(三)负责和承办监事会检查报告的审核和报送工作;
(四)负责与市委组织部、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互通有关情况,转送市政府批复的监督检查报告;
(五)审核、批准监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和其他工作人员;(六)做好专项问题监督检查和重大事项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抓好监事会的党的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
(八)完善监事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监事的考核和奖惩;
(九)负责监事会的行政保障、技术支持及其他与监事会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七章监事会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成员不得接收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收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财政局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章考核和奖惩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消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对监事会成员的考核、奖惩,由市财政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关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监督要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经费开支纳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统一列支。
第三十五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1月17日印发的《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5〕1号)文件同时废止。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