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制定的《关于推进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关于推进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政策措施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新创业工作政策措施和关于推进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相结合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16〕15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发〔2016〕32号)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相结合,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与机制,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加快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乡片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现制定具体措施如下:
一、完善风险投资融资体系。鼓励示范区整合有关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创造条件,吸引优秀创投机构落户我市。对新注册的创投机构,按照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注册地财政给予3年内60%房租补贴。鼓励各类创新载体设立投资基金,强化孵化服务,支持其范围内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
二、加快推动股权投资。市、区联合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通过省、市、区联动,争取中央基金参股,引导创投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打造科技型企业全链条股权融资链。运用各类基金,对成长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三、支持科技企业债券融资。各县(市)、区要积极创新运用债券市场品种,推广股债结合品种,发展优先股试点、可交换债、可续期债等创新产品,加大对科技企业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利用长期债券、高收益债券进行融资。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给予不超过0.1%的发行费补贴。其中,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每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市域内科技型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实现融资的,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给予不超过1%的奖励,最高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或新三板转板上市的科技企业,市财政奖励资金200万元。其中,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通过河南省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待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首发申请材料后,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市财政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境外成功上市、新三板转板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资金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奖励资金100万元。鼓励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在展示板和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按照企业纳税级次由各级政府分级承担。支持已上市企业通过股票增发、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上市、挂牌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
五、鼓励创新科技信贷业务。省、市联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业务,加大对纳入科技中小企业库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形成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设立信贷准备金,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发生的实际损失按一定比例给予损失赔偿。积极发挥市应急转贷资金作用,帮助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解决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化解银行业信贷风险。
鼓励示范区先行先试,支持商业银行与科技部门开展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创新试点,成立专门从事科技金融服务的科技支行,积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模式。
六、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鼓励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贴息资助资金和补贴资金,其中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专利评估、担保、保险费全额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实际融资额给予金融机构不超过0.5%的奖励,最高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示范区依法设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产权交易、知识产权登记评估质押等服务,对市场化运营的服务机构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扶持。
七、鼓励担保机构支持创新。鼓励担保机构开发适合科技企业的担保新品种。综合运用资本注入、业务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和积极性,创新担保方式,加快担保与创业投资的结合,推进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市国有担保机构应加大对科技企业担保服务力度,适当降低保费标准。
八、鼓励开展科技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围绕科技企业风险特点和保障需要,积极发展科技企业专利保险、信贷保证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各类科技保险,各县(市)、区按险种可对科技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九、搭建科技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市科技局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为基础,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名录库,及时更新,动态调整,为金融机构提供明确的服务对象;成立市级投融资运营平台,为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金融解决方案,为落实科技信贷政策打好基础。
十、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企业发放科技中小企业贷款按规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级政府要出台引导金融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实体的具体措施,鼓励金融工具创新。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运用专业力量,提高金融市场活跃度,营造支持创新、创业的良好融资环境。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科技部门要积极开展不同类型和层次的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探索科技创新、创业和金融资源对接的新机制和新模式。财政部门要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与机制,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金融监管部门要改革完善考核方式,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工商部门要为基金注册提供绿色通道,做好注册备案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