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发挥财政职能 引入保险机制 撬动金融资本 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方案》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发挥财政职能 引入保险机制 撬动金融资本 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新发〔2016〕9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强化保险助推脱贫攻坚,防御化解贫困群众脱贫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为产业扶贫项目提供金融支持,结合新乡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特制定“一揽子”保险方案。
一、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精准扶贫工作精神,积极借鉴“卢氏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职能,整合政府资源,激励引导保险等金融机构主动参与,形成合力攻坚的良好局面和浓厚氛围,努力实现“政策红利”和“群众受益”最大化,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用财政资金,聚焦脱贫攻坚,以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产业扶贫项目为对象,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和增信功能,实施医疗扶贫再保险、农业保险、高保障农业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在内的“一揽子”保险,真正实现“脱贫路上零风险”。
三、实施内容
脱贫攻坚期内,围绕贫困群众的医疗保障和产业增收需求,由政府出资为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6万人投保医疗扶贫再保险、农业保险、高保障农业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四类保险,支持各县(市)、区推进“政银保”“政银企”“政融保”等多种金融扶贫模式,凸显财政资金“乘法效应”,构建投入小、保障高、可持续的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保障体系。
(一)医疗扶贫再保险
把解决贫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作为重要切入点和落脚点,一是创新设立“医疗扶贫再保险”。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困难群众医疗补充保险的基础上,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患大病、慢性病产生的合规费用在扣除3000元起付线后,按最高20万元进行全额第四次报销,对暂未纳入合规费用内的必要医疗费用,进行最高2万元的补充报销。保费严格控制在160元/人/年以内。二是推进“医疗扶贫再保险 基金救助”模式。整合医疗救助基金等资源,发挥政策复合效应,对建档立卡户剩余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偿、再救助,按照《新乡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年度内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三是建立“一站式”集中办理运行机制。各县(市、区)民政、人社、医保、残联、保险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要最大程度简化流程、整合环节、集中办公,力争提供高效优质的脱贫服务。通过综合施策,明显减轻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突出问题。
(二)农业保险
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扩大覆盖区域、拓宽保障范围、创新服务产品,提升和增强农业保险助推脱贫攻坚能力。一是实现农业保险全覆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小麦、水稻、花生等基本粮食作物统保,确保风险保障无盲区,农民群众政策受益最大化。二是扩大养殖业保险覆盖面,降低建档立卡户发展养殖业投保的门槛要求,取消对能繁母猪保险等险种的起保规模限制,确保建档立卡户“愿保尽保”。三是加大特色种植(养殖)业保险推广力度,支持县(市、区)因地制宜、因户施策,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带贫新农主体、带贫龙头企业投保特色种养业、设施农业等险种。四是鼓励创新农业保险产品,鼓励合作保险公司结合县域实际和建档立卡户、带贫新农主体产业发展需要,不断创新价格指数、区域产量、收入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产品,满足脱贫攻坚工作需要。
1.政府承担保费。全市小麦、水稻、花生等险种实施统保后,一是市、县(市、区)财政按3:7比例负担农户自负部分(20%)保费;二是区级配套部分(10%)由市级统一承担;三是建档立卡户投保种养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等各类险种由县(市)、区财政全额负担保费;四是带贫新农主体、带贫龙头企业投保以上险种由县(市)、区财政给予不低于50%的保费补贴。
2.取消参保门槛。按照省统一部署,对建档立卡户取消育肥猪保险年出栏500头以上的门槛要求,取消对能繁母猪、奶牛保险等险种的起保规模限制。
3.统筹整合资源。县(市)、区财政所承担保费可整合产粮大县、产油大县、生猪(牛羊)调出大县等奖励资金和其他相关统筹整合资金解决。
(三)高保障农业保险
大力推广高保障农业保险,加大对实施规模化种植、集中连片经营、带贫利益联结机制完善的带贫新农主体和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给予最高水平的保险保障,在暴雨、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传统保障基础上,扩大火灾、降雨量减少灌溉费用增加、倒伏收获费用增加三项保障,每亩保额应不低于745元,有效补偿带贫新农主体的物化、土地流转等成本损失,切实增强其带贫能力和调动其带贫积极性。
(四)贷款保证保险
按照“政融联动、风险共担、多方参与、合作共赢”原则,进一步整合“政、银、担、保”等资源,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贫困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规定的小额信贷扶贫模式,同时支持县(市)、区自主选择“政银担保”“政银保”“政融保”“政银企”等多种模式,对建档立卡户、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所实施的产业发展项目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和财政贴息。
1.扩充风险补偿金。2017年市财政分配下达风险补偿补助资金2600万元,县(市)、区财政按1:1规模安排风险补偿金。贫困县按照豫政办〔2017〕85号文件要求,统筹相关资金设立风险补偿金,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约定比例承担风险,2017年到位不低于2000万元。
2.实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对符合贷款条件建档立卡户发放贷款参照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带贫企业执行最优惠利率,原则上上浮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10%。
3.加大财政贴息力度。对符合条件建档立卡户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带贫企业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县级财政根据带贫企业带动贫困户数相对应的额度,按照年利率2%进行贴息。凡已享受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财政贴息政策的建档立卡户和带贫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4.建立保费补助机制。对建档立卡户提供的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费),免收保险费,对保险机构(同级担保机构)给予1.5%/年的保险费(担保费)补助;对带贫企业提供的贷款保证保险,按1%/年收取保险费,对保险机构(同级担保机构)给予0.5%/年的保险费(担保费)补助。
5.扩大扶贫贷款投放规模。攻坚期内,合作金融机构第一年扶贫贷款投放量不应低于3亿元,第二年不低于5亿元。6.取消贫困群众贷款门槛。对建档立卡户的贷款业务,银行和保险公司不得设立反抵押、反担保等其他额外条件。对带贫企业应进一步降低贷款门槛。
7.健全风险共担机制。进一步完善对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缓释机制,提高其贷款积极性。在“政银保”模式下,对建档立卡户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保险公司、银行可按照30%、60%、10%比例分担;对带贫企业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保险公司、银行可按照30%、50%、20%比例分担。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1.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分配下达;足额筹措资金设立风险补偿金;落实各项财政贴息和保费(担保费)补贴政策;加强扶贫资金监管。
2.扶贫部门负责督导各县(市)、区精准识别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组织指导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推荐产业扶贫项目;加强扶贫资金监管。
3.民政、人社、卫计、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做好城乡居民医疗、医疗救助基金等政策与“医疗扶贫再保险 基金救助”模式的衔接,提供医疗费用等基础数据支撑,发现问题及时向扶贫、财政部门反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医疗扶贫再保险 基金救助”健康扶贫工作进程。4.金融局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金融扶贫工作,监督各金融机构按要求履行职责;参照“卢氏模式”建立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机构,负责各级金融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和考核工作。
5.人行系统负责组织做好全市贫困群众信用体系评价工作,为信用贷款发放提供基础支撑。
6.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投入,保障“一揽子”保险工作统筹推进、应保尽保,进一步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形成合力。要组织扶贫办、财政局、农牧局及乡镇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快保险项目实施,并定期组织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扶贫资金监管。
7.保险公司负责提供保险产品,出具保险单,按照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要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微利经营,所有保险项目整体核算,以年度经营核算为基础,提供财务报表,如年度整体浮盈5%时,则相应下调相关险种保险费。
8.驻村第一书记负责指导所在村“两委”干部做好“一揽子”保险组织工作。发挥就近就地监督优势,核准建档立卡户参保信息,帮助参保户依法依规申请理赔。
(二)加强组织领导
1.加大扶贫协调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财政、扶贫、农牧、卫计委、金融局、人行、金融机构等部门参与的脱贫攻坚金融扶贫工作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由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脱指办)作为发起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做到政策有机融合、资金有效整合、信息及时共享、问题及时协商,统筹协调,快速推进。
2.加大扶贫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脱指办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指导村“两委”干部提供农户有关信息,保险公司负责印发宣传手册,为发放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帮助已纳入保险范围的贫困户了解保险产品的主要内容、风险保障和基本的赔付流程,增强贫困人口的保险意识,将扶贫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3.加大扶贫检查力度。市、县(市、区)脱指办要定期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项目运行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利用虚假材料欺骗财政资金及保险赔款等问题依法处理,涉及违纪违规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查处。
(三)加强绩效评价
1.注重考评结果运用。市脱指办要定期对“一揽子”保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要与县(市)、区脱贫攻坚工作成效挂钩,与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挂钩,与保险公司承保资格挂钩。鼓励县(市)、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通过专业、精细的评估手段对“一揽子”保险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定,确保评估结果科学、公正、客观。2.设置科学考评方式。科学确定考核评价指标和方式,要把贫困群众满意度作为绩效考评的首要指标,采取定向与随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走访入户、问卷调查等工作,了解贫困群众的真实意愿和切实需求,作为政策调整的主要依据和重要参考。
五、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定执行期1年。其他产业扶贫政策应纳入贷款保证保险产业政策一并执行。若与上级新出台政策相抵触或不衔接,以上级政策为准,若与前期出台文件相抵触或不衔接,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新乡市“医疗扶贫再保险 基金救助”模式实施方案
2.新乡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3.新乡市高保障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4.新乡市财政支持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附件1
新乡市“医疗扶贫再保险 基金救助”模式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社会保障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办〔2016〕40号)文件精神,为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结合新乡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着力解决贫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挥财政资金乘法效应,充分利用保险经济补偿功能,进一步完善大病、慢性病医疗保险政策,努力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努力实现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全覆盖,医疗卫生服务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
从2017年起,实施“医疗扶贫再保险 基金救助”健康保险保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医疗补充保险三次报销基础上,实行四次报销政策。加大“医疗扶贫再保险 基金救助”模式推进力度,扩大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覆盖面,大幅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险水平。
三、工作任务
根据贫困人口保障需求,由政府出资投保第四次报销商业保险,市、县(市、区)级财政按照3:7负担。
(一)保险对象: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2017年已脱贫不脱政策人口)。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每人保额20万元(不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医疗补充保险等获得报销额度),保费160元/人/年。
(三)保险期间:一年。
(四)保险责任:保险期内,因病住院治疗而支出的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扣除已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医疗补充保险等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余额,以及因病治疗支出的合理自费医疗费用,在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及支付比例内给付保险金,具体如下:
1.合规费用:设定起付线3000元,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赔付,每人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20万元;
2.合理自费医疗费用:个人合理自费医疗费用按照60%比例赔付,每人年度累计赔付限额2万元;
3.以上赔付应包括门诊慢性病22个病种的医疗费用,具体病种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医保部门应加大慢性病病种扩充力度,将困难群众多发的病种尽快纳入,逐步扩充至30种(名单由医保部门提供);4.对建档立卡户剩余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偿、再救助,按照《新乡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年度内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四、投保时间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2017年度投保工作。如延续执行,每年1月底前完成当年投保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健康扶贫工作是全市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目标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和推进。扶贫部门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督促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相关资金和落实好“医疗扶贫再保险 基金救助”模式的推进和实施。民政、人社、卫计、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的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形成合力,加快“医疗扶贫再保险 基金救助”模式推进进程。
(二)实施考核评估。将“医疗扶贫再保险 基金救助”模式纳入各级脱贫攻坚领导责任制,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建立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考核评估,督促任务落实。
(三)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宣传“医疗扶贫再保险 基金救助”模式对于贫困人口如期脱贫、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健康扶贫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推广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健康扶贫的良好氛围。
附件2
新乡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河南省2016年农业保险方案》(豫财金〔2016〕11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7〕28号)精神和我市实施“一揽子”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产业扶贫、金融扶贫等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借鉴平顶山等地先进经验,充分发挥财政的示范引导作用,整合全市政策性保险资源,提高保险机构参与脱贫攻坚积极性,保证政策红利和群众受益最大化,通过财政政策资金更加有力的倾斜,使各金融机构各展所长,为全市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保险服务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统保、农民受益、企业发展、协同推进”原则,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全力服务“三农”,不断完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步建立常态化、持续长效的农业保险体系,防止农民因灾致贫、返贫,确保脱贫路上零风险。
三、实施内容
(一)种植业保险
1.保险品种:全市范围内种植生长正常的小麦等农作物。
2.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3.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区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直接造成农作物的损失。
此险种按照我市小麦种植面积500万亩,花生种植面积85万亩,水稻种植面积15万亩初步测算,每年共需保费约3246万元(农民自缴20%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按3:7比例负担。区级配套10%部分由市级统一承担。如遇上级农业保险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二)养殖业保险
1.保险品种: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带贫养殖新农主体、企业饲养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对建档立卡户取消育肥猪保险年出栏500头以上的门槛要求,取消对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和基础母牛保险(试点地区)的起保规模限制,确保建档立卡户“愿保尽保”。
2.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3.保险责任: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的保险个体的直接死亡。
此险种初步测算每年共需保费约300万元(自缴部分),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缴保费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带贫养殖新农主体、带贫企业自缴保费县(市)、区级财政给予不低于50%补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三)特色种植保险
1.保险品种:林果类(桃、苹果、梨、葡萄、石榴等);菌类(香菇、食用菌等);蔬菜类(豆类、叶菜、根菜、葱蒜等);地方特色类(树莓等)。
2.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特色种植保险可根据其种植品种及规模具体测算。
3.保险责任:对因自然灾害:冰雹、风灾、暴雨及其形成的内涝、冻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保额进行赔付。
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缴保费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带贫新农主体、带贫企业保费由县(市)、区级财政给予不低于50%补贴。
(四)设施农业保险
1.保险品种:温室大棚及棚内作物。
2.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按大棚结构具体测算。
3.保险责任:火灾、风灾、雹灾、雪灾、暴雨、冰凌等自然灾害。
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缴保费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带贫新农主体、企业保费由县(市)、区级财政给予不低于50%补贴。
(五)创新农业保险
合作保险公司应结合县域实际和贫困户、带贫主体产业发展需要,不断创新价格指数、区域产量、收入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产品,满足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县(市)、区财政可视当年资金安排规模给予一定比例保费补贴。
以上农业保险5个险种产品县(市)、区级财政承担部分可以从产粮(油)大县、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统筹解决。
四、工作原则
(一)强化农险规范经营。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认真落实“五公开、三到户”等相关要求,不得虚构保险合同、虚假理赔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二)保障农户合法权益。保险机构要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要求,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并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赔款。严禁封顶赔付、平均赔付、比例赔付、少赔、拖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
(三)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保险机构要加大资金、人力、技术等资源投入,完善服务网点布局,使农业保险服务更加贴近“三农”,要完善农业保险协办机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规范费用支付。对于政府承担农户自缴保费的,保险机构应逐户验标,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并准确完整记录农户投保信息,包括农户信息、保险标的信息、其他信息等。保险标的信息包括保险标的数量、地块或村组位置(种植业)、养殖地点和标识信息(养殖业)。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各类媒体宣传保险和保障措施。保险机构每年要列支专门宣传经费,印制保险宣传卡,将农业保险政策解读、入保程序、受灾报案、理赔措施等告知每一个被保险人。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
农业保险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操作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广播等媒体和召开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二)强化领导,明确职责
各县(市)、区要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财政局、金融办、扶贫办、农牧局、气象局及保险机构组成。
1.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级政府农业保险工作,制定农业保险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协助保险机构做好农户投保和理赔服务等工作,评价农业保险绩效和预警风险。
2.财政局依据农牧部门提供的的投保数据,负责保险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
3.农牧局协助保险机构认定承保数据和查勘定损,提供必要的专家鉴定作为理赔参考依据。
4.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预测与分析等气象服务。
5.保险机构负责提供保险服务,并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妥善保存承保理赔等原始资料。
(三)强化监督,严格问责
1.严禁以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等任何形式虚假投保和虚假理赔骗取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凡是骗取保费补贴的,财政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缴和处罚,涉及违纪违法问题,坚决移交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查处。
2.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赔款及利用农业保险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严肃处理。
附件3
新乡市高保障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河南省2016年农业保险方案》(豫财金〔2016〕11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施“一揽子”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产业扶贫、金融扶贫等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财政的示范引导作用,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贫积极性,提高带贫主体风险保障水平,保证带贫主体健康发展,通过财政政策资金更加有力的倾斜,使各带贫新农主体各展所长,为全市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保险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补贴、企业发展、群众受益、协同推进”原则,运用政府财政资金,积极服务“三农”,不断完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促进带贫主体健康发展,确保稳定带贫。
三、实施内容
(一)保险标的:带贫新农主体、带贫企业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的小麦、水稻。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三)保险责任:在《河南省2016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规定的暴雨、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传统保障基础上,扩大火灾、降雨量减少灌溉费用增加、倒伏收获费用增加三项保障。如遇上级高保障农业保险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此险种初步测算每年共需保费约200万元。带贫新农主体、带贫企业需负担的自缴保费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50%,其中流转建档立卡户土地所涉自缴保费部分,由县(市)、区财政全额负担。县(市)、区级财政承担部分可以从产粮(油)大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统筹解决。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广播等媒体和召开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高保障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引导广大带贫新农主体、带贫企业积极参加高保障农业保险。
(二)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各县(市)、区要组织财政局、金融局、扶贫办、农牧局、气象局等部门积极参与,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做到应保尽保。
(三)强化监督,严肃惩处。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对虚假投保、虚假理赔,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赔款,利用农业保险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4
新乡市财政支持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精神,切实发挥财政职能,着力解决建档立卡户、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发展产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撬动金融资本积极参与脱贫攻坚,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融联动、风险共担、多方参与、合作共赢”原则,加快财政、金融政策配合、资源融合,创新财政扶贫投入机制,发挥财政、银行、保险等各类政策手段优势,引导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发挥政府部门的组织优势和政策优势,打通金融资本进入扶贫领域的通道,助推脱贫攻坚。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创新机制。财政、扶贫等部门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改变传统的点对点直接支持方式,发挥财政杠杆作用,运用保险等政策手段,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进入脱贫攻坚领域,放大政策效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发挥优势,合作共赢。激励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创新产品、拓展业务,与脱贫攻坚政策相衔接,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各县(市)、区政府要主动对接,建立项目推荐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及全面风险防控体系,提高各方积极性,确保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根据保险等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制定管理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明确责任与义务,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加强运营监管,规避资金运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运作机制
(一)运行模式
贫困县运行模式应按照《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豫政办〔2017〕85号)执行,面上县(市)、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参考以上模式执行。支持县(市)、区结合县域实际,选择“政银担保”“政银保”“政融保”“政银企”等多种模式,构建多频共振的金融扶贫格局。
(二)贷款主体
1.贫困户:有就业创业潜质、有贷款意愿、有一定技能素质和有较强信用意识的建档立卡户。
2.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带贫能力强、产业基础好、带贫效果明显的企业。鼓励企业依托当地资源和产业优势,通过“公司带贫困户”“基地带贫困户”“公司加基地带贫困户”的产业发展模式,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直接参与产业发展,提升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带贫企业的扶贫小额信贷实行企贷企还,严禁将贷款风险转嫁给贫困户。对自身运行规范、有产业支撑、带动贫困户增收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参照带贫企业扶持政策执行。
(三)基本业务流程
1.建立模式:各县(市)、区确定运行模式,以“政银保”模式为例,县级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应签订合作协议,合作银行可选择多家。
2.项目推荐:依托各县(市)、区已成立的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机构,提前做好项目收集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库,定期提交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审批。县级扶贫部门对贷款主体的真实合规性负责。
3.授信审批:银行、保险公司按照各自相关制度要求,独立对申请人进行业务受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提出贷款授信/担保终审意见。根据终审意见金额孰低原则,银行向保险公司提请核保。对建档立卡户贷款和额度50万元以下贷款,可简化程序,由银行单独审核授信,保险公司“见贷即保”。
4.签订合同:银行、保险公司审核一致通过的项目,银行与借款主体签订借款合同,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并向银行出具保单。对于“见贷即保”项目,银行将审核通过的项目,送交保险公司并进行核保,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并出具保单,银行与借款主体签订借款合同。5.贷款发放:银行依据保单及借款合同为借款主体发放贷款。
(四)贷款期限
单次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一般1年。
(五)贷款利率
对符合贷款条件建档立卡户发放贷款参照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带贫企业执行最优惠利率,原则上上浮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10%。
(六)贷款保证保险费率
对贫困县建档立卡户提供的贷款保证保险,免收保险费,对带贫企业提供的贷款保证保险,按1%/年收取保险费;对面上县(市)、区建档立卡户提供的贷款保证保险,免收保险费,县(市)、区政府对合作保险公司给予1.5%/年的保费补贴;对带贫企业提供的贷款保证保险,按1%/年收取保险费,县(市)、区政府对合作保险公司给予0.5%/年的保费补贴。
(七)风险分担机制
对贷款逾期未偿还的本息及其他费用,由县(市)、区政府设立的风险补偿金与合作金融机构按比例进行风险分担。面上县(市)、区“政银保”模式下,对建档立卡户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保险公司、银行可按照30%、60%、10%比例分担;对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扶贫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保险公司、银行可按照30%、50%、20%比例分担。
(八)逾期代偿
当借款主体出现违约时,银行设置70天缓冲期,缓冲期内由银行、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积极追偿,其他合作金融机构积极配合。缓冲期结束未能偿还的部分,合作金融机构按约定代偿比例在10个工作日内转入银行指定账户,银行出具代偿证明。合作金融机构持代偿证明定期扣划县(市)、区政府风险补偿金,直至扣完为止。
(九)追偿及追偿收益分配
代偿后,由各方委托银行、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统一负责追偿,其他各方要积极配合。追偿所得扣除费用的余额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
四、政策支持
(一)设立风险补偿金
2017年,各县(市)、区要按照与市级风险补偿金下达额1:1的规模继续安排资金注入风险补偿金。贫困县按照豫政办〔2017〕85号文件要求,统筹相关资金设立风险补偿金,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约定比例承担风险,2017年到位不低于2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脱贫攻坚期内,县(市)、区政府统筹扶贫资金对金融扶贫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贫困户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带贫企业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县(市)、区财政根据带贫企业带动贫困户数相对应的额度,按照年利率2%进行贴息。凡已享受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财政贴息政策的贫困户和带贫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三)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协同办公、三级联动,为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二是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加快贫困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为目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提高贫困户信用意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三是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风险共担机制,分散扶贫小额贷款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熔断机制,对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行政村,合作银行应暂停贷款发放。通过清偿,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贷款发放。四是建立产业支撑体系。按照绿色、生态和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确定符合当地发展的重点产业、特色产业,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建立产业支撑体系,以产业带动激发贫困农户内生动力,通过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四)其他支持措施
为充分调动合作金融机构积极性,保证金融机构可持续经营,一是对合作银行,市、县两级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存款业务支持。二是对合作保险公司,市、县两级可以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等险种统保支持。
五、各方职责
(一)市财政局职责
1.2016-2017年每年安排风险补偿金2600万元分配下达各县(市、区),用于设立风险补偿金。
2.会同扶贫等部门,定期向市委、市政府上报风险补偿资金运行情况,并组织绩效考评工作。
(二)市扶贫办职责
1.督导县(市)、区精准识别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数据支撑;组织指导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推荐脱贫攻坚项目。
2.指导检查县、乡两级主管部门对带贫新农主体、带贫企业和建档立卡户情况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预防虚报冒领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三)县(市)、区政府职责
1.建立风险补偿金,并对保险公司代偿风险进行补偿,补偿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1负担。
2.对建档立卡户扶贫类贷款按基准利率进行贴息,对带贫企业贷款根据带动贫困户数量对应额度,按2%贴息。
3.建立产业带贫项目库。定期报送项目至合作银行。
4.组织县、乡两级配合保险公司和银行为贷款主体办理贷款及后续管理事宜,并协助对失信贷款人进行追偿。
(四)合作银行职责
1.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贷款主体发放贷款,其中对建档立卡户发放的额度5万元的贷款不得设置反抵押、反担保条件。
2.在贷款利率方面执行省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规定利率水平。
3.按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放大一定倍数放贷。
(五)保险公司职责
1.建立市、县两级公司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机制。
2.对合作银行审核授信后的项目负责承担代偿损失。
3.为贫困群众和带贫企业实施的产业项目提供保险服务,结合贷款主体实际积极创新保险产品,最大限度给予保费优惠。
(六)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
1.帮助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户、带贫新农主体和龙头企业积极申报贷款项目。
2.对扶贫贷款项目发挥就近就地监督优势,发现贷款主体申请贷款信息不实或者贷款不用于产业发展项目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县(市)、区扶贫部门。
3.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要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脱贫攻坚指挥部组织各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奖惩考评机制,加强对全市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形成合力,扎实有效推进金融扶贫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县级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扶贫贷款保证保险宣传力度,普及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激发和引导带贫新农主体的创业发展热情,有效推动金融扶贫工作。
(三)强化社会责任。合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把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做为支持地方脱贫攻坚、履行社会责任、强化金融服务能力的重要任务,认真开展工作,努力提升金融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