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解读(四)

     一、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制度
  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最终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财政科研经费绩效支出比例由项目预算扣减设备费后的5%提高至20%,软件开发类、社科类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比例提高至40%;示范区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经费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科学研究、软件开发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0%。
  ●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允许在劳务费中开支“五险一金”,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行政助理等均可按规定标准签字领取劳务费。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不简单比照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标准,可根据科研需要,合理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等。
  解读:随着财政科技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在项目预算编制、结余资金管理使用、间接成本列支范围等方面问题逐渐凸显。科技资金的使用不能够很好地符合科研规律,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也不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通过深化预算编制改革、管理模式改革和绩效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资金分类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加快构建起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技资金管理制度。使科技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
  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1.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收益和处置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的事业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奖励金额比例不低于70%、最高100%。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通过与单位协商自行转化。
  2.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获得现金奖励,其他领导可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符合政策规定的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小微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
  解读:目前,我国很多科技成果和高端研发人才还主要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里,由于缺乏完善的评价体系,成果往往不能进行产业化,主要是没有有效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导致科技成果仍停留在实验室。因此,要以人为本,切实落实各种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激励,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把成果转化应用前景和效果作为政府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进一步下放科技成果的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对创新人才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不断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三、深化科技评价制度改革
  制定突出创新导向的评价办法,完善分类评价标准,基础研究突出同行学术评价,应用研究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突出社会评价。
  ●推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分类评价,把技术开发合作、技术转移转化和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纳入评价指标,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制度。
  解读:科技评价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学技术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科学技术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保障。现有的科技评价存在评价指标单一化、评价标准定量化、评价结果功利化等问题,导致科技评价出现重基础轻应用、重理论轻技术、重数量轻质量、重成果轻推广等现象,致使科技资源没有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可见,只有一个全面科学的科研评价系统才能够较好地解决长期困扰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脱节的“两张皮”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科研成果写在论文里、锁在柜子里、放在仓库里的现象,才能成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创新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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