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解读(三)

  一、支持示范区人才管理改革先行先试
     1.在示范区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和评价标准,市统筹安排人才发展资金,出台更具吸引力的“高精尖缺”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引导各类高层次人才到示范区创新创业。
     ●加大对新入选两院院士及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培养单位的奖励支持力度;为有潜力成长为两院院士的中原学者设立科学家工作室,实行有针对性的特殊支持政策。
     ●实施重点人才引进培育计划,对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
     2.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等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示范区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对其核心成员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安家费,并连续5年按其所作的贡献给予重奖。
     ●对引进世界一流水平、支撑产业转型、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可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市属科研院所和协同创新中心,采用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等方式给予高层次科研人才、团队的收入,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解读:得人才者得天下,尤其是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引进,对区域经济发展尤为重要。人才资源是示范区发展的重要支撑,在示范区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人才高地,是推进示范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项目合作、聘请兼职、技术入股、人才租赁、成果转让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吸引各类人才纷至沓来,服务新乡经济发展。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审制度,建立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等政策方面先行先试,打造人才智力高度密集、科技创新高度活跃、新兴产业高速发展的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区。
  二、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双向流动
  制定示范区创新人才双向流动管理办法,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实现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
  ●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领办、创办企业,创业孵化期3年,保留编制、人事关系,职级、档案工资正常晋升,最长5年内可回原单位,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
  ●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并取得报酬。
  ●开展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特设岗位吸引企业人才兼职的试点工作,允许设立一定比例特设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解读:人才流动是人才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虽然国家出台了许多畅通人才流动的政策,但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人才流动的障碍依然存在。研究制定示范区创新人才双向流动管理办法,构建市场化配置资源、能进能出的人才有序流动机制,完善科技人员与企业的合作交流平台,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旨在鼓励和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科技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以达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目的。
  三、强化创新人才服务保障
  建立健全示范区人才发展投入保障机制,把人才发展支出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纳入预算,予以优先保障。
  ●支持示范区所在地政府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高层次创新人才周转公寓和外国专家公寓,或给予引进人才一定的住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对由各级政府名义发给高层次人才的奖金,符合政策规定的依法免纳个人所得税。
     ●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3年内按其贡献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探索设立引才伯乐奖,参照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对引进高层次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解读:引进人才、培育人才,更要用好人才、留住人才。建立健全示范区人才发展投入保障机制,强化为人才服务的理念,完善和创新人才政策保障,营造公平公正的政策法制环境、激发活力的创业发展环境、条件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在户口申办、家属随迁、子女就学、医疗保险等方面为人才广开绿灯,让优秀人才安心生活、称心工作、专心发展、潜心提升,进一步增强人才的归属感和荣誉感,让一流的人才、一流的贡献获得一流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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