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恒星重型设备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21-00102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2021-02-22
  • 发布日期:2021-02-26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恒星重型设备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 2021〕003号

    郑州市恒星重型设备 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747435715Q(1-1)

    法定代表人:曹喜中

    注册地址: 郑州高新 开发区红叶路 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 1 1月 4 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暗访组执法 人员对 你 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你 公司 露天进行切割作业 , 没有使用烟气收集装置, 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 2020年12月9日 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 针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工人违反操作规程,在进行焊接作业时未使用焊烟净化装置,造成烟尘无组织排放,情况属实。 执法人员 依法 下达了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  (郑环监改字 〔 2020 〕 21 号 ),责令 你单位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秋冬季暗访核查记录表》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 下达拟罚款壹万元的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郑 环罚先告字〔 2021 〕 003 号) ,并与 2021   年 1   月 29 日 送达,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参照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的规定,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序号9:“当事人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 换取 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郑州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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