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旅游局驻马店市农家宾馆管理规范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000/2014-00216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1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旅游局驻马店市农家宾馆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2〕112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旅游局制定的《驻马店市农家宾馆管理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驻马店市农家宾馆管理规范

(市旅游局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农家宾馆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更加规范,服务更具特色,有效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维护驻马店市旅游良好形象,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此规范中所称的农家宾馆,系指在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民居新建或改建房屋,配备设施,依法设立的为旅游者提供以住宿、餐饮为主的接待服务设施。

第二章   建筑与环境

第三条  建筑结构良好,布局合理,接待服务设施功能齐备。设施安全、方便,完好率百分之百。

新建农家宾馆应符合统一规划。

第四条  建筑风格,突出民俗特点和乡土风情。建筑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

第五条  用于接待服务的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客房不少于两间,接待床位不少于10张,客房、餐厅、厨房必须分设。

房屋内部应粉刷,立架起脊房屋应吊顶。屋门、窗户应设内扣,防蚊蝇设施完好。

第六条  餐厅与厨房分别应能与接待床位规模相匹配。

厨房内墙裙应粘贴瓷砖等保洁材料,高度不低于180厘米。

厨房应安装排烟设备,具备排烟条件。

第七条  所有接待用房,屋内地坪应硬化。

院内地面应硬化或设甬道并硬化,保证晴天无尘,雨天无泥。院内应根据本地特点,栽植花草或果树。没有院墙的,主房前檐垂直线以外地面,至少五米内应硬化。

    第八条  院内应设盥洗台。盥洗台的长度,应与接待床位规模匹配。水龙头的数量,应不少于每十个床位一个。

    第九条  每个农家宾馆应单独设立卫生间,并且男女分设。卫生间应有门,并可以反扣,防蝇设施完好。有条件的,卫生间应为水冲式。不具备水冲条件的,应设计为环保型或瓮式。卫生间应有引导性标识。

    第十条  农家宾馆应做到环境良好,绿化充分,美化得当,突出乡土风情。

第十一条  每个农家宾馆,应设立移动式垃圾收集箱(筐)。

以行政村(组)、旅游区或适当区域为单位,应有专人定时定点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并做好集中处理。

第十二条  室内外、楼梯、卫生间等旅游者夜间正常活动范围内,应具备照明条件。走廊、楼梯、卫生间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客房内应配备应急灯或蜡烛等应急照明物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规划建设农家宾馆:

没有土地使用证等合法手续的;

空气质量不符合GB3095-1996规定的;

环境噪音不符合GB3096-1993规定的;

饮用水质量不符合GB5749-2006规定的。

第三章  设施与配置

第十四条  每间客房设置的床位,以1-3张为宜,最多不得超过五张。

提倡农家宾馆设置双标间或三标间,鼓励客房内设置独立卫生间。

农家宾馆应设置沐浴间,应有足够的热水。接待床位在15人以下的,应至少设一个淋浴间,至少有两个淋浴头;接待床位在15人以上的,应至少设两个淋浴间,至少有四个淋浴头。

第十五条  床位要求有床底和床垫,应使用弹簧或棕质床垫,硬度适中,不得有塌陷,标准统一,色调一致。

第十六条  客房内需配备写字台、衣架、电视机、脸盆、脚盆、脸盆架、暖水瓶、口杯、床头柜、备用电源插座和拖鞋等必需品。

客房内没有电视机的,公用客厅应配电视机,收视节目不得少于五套,其中应包括央视频道。

没有独立衣架的,每床位应配备一组壁挂式衣钩。

脸盆和脚盆应有明显易识的区别标志,并分别放置。

拖鞋每床一双,式样、色调统一,分床位放置。

农家宾馆用电必须经电力部门合法配置,不得私拉乱接。

第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应当每客配备。不能配备的,农家宾馆应备货出售,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价。

第十八条  床单、被罩、枕套,除旅游者特别要求外,应采用白色,每床位保证两套,一客一换。

第十九条  每床位应配备厚、薄各一个被子,根据季节变化及时更换或如数置于客房内。

枕芯的高度和软硬度应当适中。提倡每床位配置两个枕头。

第二十条  厨房内应配备清洗池、洗涤池、消毒柜、冰柜(冰箱)和足够的炊具、餐具。

餐具应统一规格样式,无破损。

提供凉菜的,应现做现售。提倡设立凉菜间,规模较大的农家宾馆应设专用凉菜间。

第二十一条  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及污水排放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有合格足够的消防设施。

第二十三条  餐桌、椅子应整齐统一,每桌不超过八个餐位。餐位总数不得少于床位总数的120%。

第二十四条  加工生熟食品的器具应分开。

第二十五条  标志标识,应符合GB/T15566要求,并且应符合GB/T10001.1的规定。

提倡在客房、餐厅、客厅等适当环境内,张贴具有本地特色的招贴画,提倡在适当位置悬挂具有农村或乡土特色的物品。

第四章  服务与价格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经营者应配备必要的监控设施。保证安全是农家宾馆经营者的首要职责。其中包括旅游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农家宾馆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服务是经营者的义务,接受服务是旅游者的权利。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等保护。

第二十八条  农家宾馆可以同时为旅游者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也可以单独为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

第二十九条  农家宾馆可以为旅游者提供如车辆停泊看护等双方约定的合法服务项目。但靠近专业停车场的农家宾馆,不得提供旅游车辆夜间停泊看护服务。

第三十条  农家宾馆应当在所在基层组织和旅游区的统一组织与领导下,向旅游者提供服务,遵守所在基层组织和所在旅游区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旅游者接受服务前,应按规定做好登记。登记的程序、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旅游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住宿服务一人一个床位。需要加床的,加床数量不得超过客房内标准床位的三分之一。

加床床位收取费用,收取标准不得超过标准床位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三条  旅游者入住前,客房设施应配备完整有效,摆放整齐统一,卫生干净整洁。

旅游者滞留客房期间,没有邀请,服务人员不得进入客房服务。旅游者离开后,如发现旅游者遗留物品,经营者应妥善保管,及时与失主联系奉还,不得索取酬金。联系未果时,应及时上缴管理机构登记备查。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有向旅游者提供问询、问路等便利的义务,一般不收费,需要收费的,应经过旅游者明确同意。

农家宾馆经营者有义务向旅游者提供与当地旅游特色相关的讲解服务,维护驻马店市形象,增进城乡交流。

农家宾馆可以向旅游者提供扑克、麻将、卡拉OK等娱乐性服务,但不得为赌博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分为标准餐和预定餐两种。

标准餐分早餐与正餐(中、晚餐为正餐)。早餐主食以馒头、烙馍等面点为主,副食以玉米糁汤、豆腐乳、咸菜、豆芽等为宜。正餐主食以馒头、烙馍、米饭、面条为主(根据旅游者需要提供),副食以当地山野菜和土特产食品为主。副食种类不得少于就餐人数减去二,其中四人以下每人一菜,副食种类为奇数时应增加一菜。客人无特别要求的,必须有一至二个肉菜。菜盘不小于八寸盘。

早、正餐主食应满足需要。每桌提供一至两个汤,并不计入菜类数量。

回民等特殊旅游者就餐的,应尊重民族习惯,提供特别服务。提供此类特殊服务,不得额外收费。

预定餐服务按双方约定履行。

第三十六条  各项服务价格,以属地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价格执行。

农家宾馆正常收取费用,不得抬价,不得恶意降价。价格需要调整的,需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  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规划、建设和经营农家宾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旅游、卫生、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或批准,并登记注册。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市、县(区)旅游局为农家宾馆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相关乡(镇)根据需要,应成立旅游办事机构,负责农家宾馆的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旅游区和相关村(组)应设立农家宾馆总服务台,由区域经营者协商成立的管理平台总服务台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共同约定。统一安排旅游接待,统一管理,并在旅游区或者相关村(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农家宾馆经营秩序管理和处理日常事务。总服务台要做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三落实”,并在明显位置公布联系电话、联系人。

第三十九条  农家宾馆,要按照统一规定制作和悬挂招牌,每个服务台辖区内的农家宾馆要统一编号,并标识于招牌醒目位置,有电话的应当标明。

第四十条  旅游者住宿安排,应采取排序和旅游者挑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维护经营秩序和保护旅游者的消费选择权。

总服务台应为旅游者挑选农家宾馆提供条件。

第四十一条  旅游者住宿,统一在总服务台登记交费和结算。

总服务台登记后,开具接待服务通知单,由旅游者持通知单到指定农家宾馆住宿。服务结束,旅游者签署意见后,将通知单交由经营者,由经营者持单到总服务台结算。

总服务台应按消费金额为旅游者提供发票。

第四十二条  禁止经营者围追兜售和强行拉客。

第四十三条  旅游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尽可能先向服务台报告,并要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乡(镇)旅游办事机构投诉。

总服务台接到投诉,应认真调查,积极调解,调解未果时,应及时向乡(镇)旅游办事机构报告。旅游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保护旅游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从事农家宾馆服务的人员,根据岗位特点,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取得从业资格并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  农家宾馆经营者,应努力做好服务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并有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提高服务水平的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罚则

第四十六条  旅游、卫生、公安、工商、税务、质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对农家宾馆的设施、服务和管理进行单独检查或联合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农家宾馆经营者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对农家宾馆的设施配备和服务质量划分等级,也可以采取积分等方法进行等级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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