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000/2014-00253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4年08月26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办〔2013〕48号 | 关 键 词: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做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是实现森林蓄积和森林覆盖率持续增长、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现对全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保护好森林资源,对优化我市生态环境、打造生态文明、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党委、政府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从生态立市、维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协调解决好各种矛盾。针对当前我市森林资源管理的现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措施,强化管理,全面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全市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2011〕37号)中明确指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林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为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保护森林资源责任人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真正担负起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和保障措施到位。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森林覆盖率净增长量和森林蓄积净增量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考核奖惩,确保森林采伐控制在限额以内和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质量不断提高。
三、加强林木采伐源头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未经明确可以占用的限额指标一律不允许相互挪用、挤占,更不得突破。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必须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单位或个人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以依法持有的林权证作为第一凭证。林业主管部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要认真审查申请者的有关材料,严格做到凭林权证、书面采伐申请等有关证明材料核发采伐证;要严格执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和销售台账。对不按规定发证、超限额发证的,要依法追究发证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强化林地保护管理,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的各项规定
各县、区要把林地保护管理作为当前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一是要规范和完善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各项建设工程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或征用林地的,须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使用林地同意书后,方可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需要临时征占用林地的,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二是要加大林地保护管理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毁林开垦和在林地内挖沙、取土、采矿等蚕食林地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修建道路、水利设施、输电和通讯设施等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林政、公安执法人员不定期开展林地保护管理执法大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必须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五、加大对木竹经营加工、运输的管理力度,依法规范经营行为
(一)各县、区要依法加强对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经常对辖区内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着重严格审查其木竹原料来源,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木竹收购和销售台账,使其依法规范经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收购、来源不清的林木,要依法予以收缴,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无纳税登记、年审不合格仍从事经营加工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严厉打击非法毁林烧炭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进山烧炭。经批准允许烧炭的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作业,并保证木材来源合法,严禁毁林烧炭。对未经批准擅自违法烧炭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三)加强木材运输环节的管理。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木材运输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木材运输证发放的管理,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六、规范林权流转程序,切实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开展集体林权流转,必须在坚持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林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或强迫农民进行林权流转。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认识,充分尊重农民林权流转的主体地位,按照“流不流转是农民的事,转多转少是市场的事,规不规范是政府的事”的要求规范林权流转,不得把林权流转指标作为评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不得将流转规模作为工作政绩,更不得把促成流转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强行推动,确保林权流转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本着有利于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的原则,在不改变林地性质的前提下,鼓励林权权利人通过自愿、平等、合法程序进行林权流转。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好林权流转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广大农民的林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县级林权管理服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要不断加强林权流转服务,为流转提供相关法律政策、市场信息、价格咨询、资产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流转服务平台和网络,研究发布林权流转信息和流转指导价格,并实行动态管理。
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林业执法水平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多渠道增加森林资源管理的经费投入。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强化对基层森林资源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充分发挥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和森林公安机构的保障、服务、管理等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使全市依法治林、依法用林、依法兴林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