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000/2014-00224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4年08月26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投资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2013〕9号 | 关 键 词: |
市直有关部门,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现将《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投资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6日
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投资债券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投资债券募集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国家发改委关于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驻马店市投资公司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公开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管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调配、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抵押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经市城投债券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报债券持有人会议、省发改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募投项目工程进度和项目资金预算统一纳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准的资金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建设计划。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和审批,负责募集资金的总体调度和安排,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投资有限公司及项目责任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市财政局主要工作职责:
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各项目单位的用款计划,按照总量控制、严格程序、保证安全、使用高效的原则合理使用募集资金。
负责审查项目责任单位申报的资金支付计划和资金支付申请,按照项目进度和匹配资金进度及时提请拨付募投项目资金。
参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工作台帐。
负责对募集资金进行保值增值管理。按照国家金融政策、理财市场走势及理财产品情况等,对募集资金和偿债资金的理财方式、收益及风险进行分析测算,结合募投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制定保值增值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募集资金成本。
建立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报告。每年末对全年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下年度工作建议。
(二)市住建局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拟定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建设计划。
负责资金使用额度申请和资金使用计划申报及初审。
负责按季度向领导小组报送募投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和各类统计报表,真实准确的反映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与项目辖区配合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进度管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三)市投资有限公司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设立专帐,专项核算募集资金银行存款、收益,配合做好保值增值管理。
负责协调募集资金所在银行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支出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在指定银行开设偿债资金专户,归集市财政拨付的各类偿债资金,确保偿债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债券本息按时足额偿还。
加强与主承销商、各类审计机构沟通并披露年度审计报告、还本付息公告等信息。对于媒体、投资者及中介机构重点关注的问题,及时给予回应,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四)项目责任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完善募投项目所必须的原始合法批准文件(含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审批、土地审批、环境评价等)。
负责募投项目的日常管理,组织专人,设立专账,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负责编制项目预算书及决算书,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支出的审查。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程序
第七条 符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的项目及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方可使用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开工前需将经签章的合同、协议交市财政局存档和备用。无合同、无协议的项目,市财政局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和结算。
第八条 使用募集资金应履行严格的申请和审批手续。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制度规定提出具体的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依据性材料。市住建局、财政局初审后,请提领导小组批准,按照项目投资预算金额和工程进度安排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应确保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时,要预留工程结算款5%作为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经使用部门认定工程无质量问题或其它问题后再支付施工单位保证金。
第四章 募投项目管理
第十条 募投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严格坚持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初步设计概算一经审批,不得随意突破;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组织施工建设,凡涉及标准、规模、投资调整和设计变更等事项,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园林绿化需采购政府颁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及预(结)算、竣工决算;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的测算、评估、评审需报市财政投资评审审定。
第十三条 做好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好账务设置、专账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规范成本归集;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严格控制项目费用,必须按规定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不得超支,确需超标准支出的,事前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债券资金的还本付息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还本付息资金使用计划,负责还本付息资金的筹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预算及时拨付市投资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市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偿债主体,负责按期支付债券资金利息及债券到期本金的归还。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项目建设的预算评审、政府采购、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评审、竣工决(结)算评审。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对使用募投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已完工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规,围绕募集资金项目工程立项、设计、计量、变更、现场管理等重要环节制定严格的程序和办法,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形成完善的资金使用内部控制体系。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监督与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投债券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