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所承担的责任及分工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000/2014-00274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27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所承担的责任及分工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3〕82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已列入市政府主要考核目标之一,项目工程质量要求高,实施管理标准严,项目建设协调难度大,后期管护任务重。为圆满完成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惠民工程,现将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在项目建设中承担的责任及分工予以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努力把我市土地整治项目建成优质示范工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和认真抓好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将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政府工作效能监察机制。

(一)抓好项目整治办机制建设

1.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县长(指挥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县长(副指挥长)为直接责任人,明确一名副县长和一名办公室副主任主抓项目建设,督导协调乡(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的各项职责。

2.配齐配强整治办工作人员。要选调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进入整治办,确保每个标段均有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含乡(镇)一名)坚守一线岗位,并对监管人员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确保能履行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职责。

3.健全和落实整治办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一,项目建设督查通报、持证上岗和考勤等制度。第二,日志制度。各标段监管人员每天都要对监理人员的在职在位及履行职责情况、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及进度(含进料配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4.落实好整治办的后勤保障工作。配足交通工具,适度补助工作人员有关费用,保障基本的办公条件。

(二)实行部门联动

组织和协调监察、审计、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公安、电力、项目所在乡(镇)等部门做好土地整治项目的招投标、规划设计、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后期管护、施工环境治理和项目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实现四个确保,即: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进度、确保廉洁工程、确保优质示范工程。

(三)建立宣传教育机制

成立宣传教育小组,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电视台、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重大意义、时间安排和规划设计的相关内容、辖区村民配合施工应注意的问题、项目区所有设施的管护(养护、维护、保护)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每乡一台宣传车、每村一张教育光盘、每户村民一本宣传手册、每个标段一条标语、每村五至十条标语口号等。通过宣传教育,使项目区广大村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理解、支持、监督和积极参与项目建设。

(四)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1.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占用村民责任田等问题,尽可能的减少村民的经济损失。

2.教育和督导村民保护好已建成和即将要建设的各类设施,严禁破坏树木、桥、涵、路、沟、渠、电力等设施,严禁在已经修好的边沟上种庄稼。

3.严禁出现强买强卖、强装强卸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应立即严厉打击。

(五)建立监督机制

要通过各种途径对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督,预防腐败工程。一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监督;二是通过社会舆论进行监督;三是通过业务部门进行监督;四是通过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五是通过领导机关进行监督;六是通过法律制度进行监督。

(六)建立责任机制

明确县直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的职责分工,对工作出现失误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其后果的,要责成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问责。

(七)建立资金监管与拨付机制

明确财务部门的资金拨付程序及审计办法。协调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资金打捆使用。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资金按合同约定顺利拨付,确保资金监管和运行安全”。

(八)建立信用评定机制

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前要进行招投标,县、区指挥部每月或每季度都要组织专家对中标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履行合同较好的单位进行表彰鼓励,对不信守合同的单位要坚决清退,严防出现豆腐渣工程。

(九)做好后期管护工作

1.乡(镇)政府为项目后期管护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与县、区指挥部签订项目建成后的接管责任书,对项目区所有设施的管护工作负全责。乡(镇)政府应充分发挥村委会的职能作用,重点加强对树木、桥、涵、路、沟、渠、电力等设施的管护,确保能够长期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益。

2.农业部门为项目后期管护的牵头监管单位,履行项目建成后的监管职责,负责对项目区所有设施的管护工作。代表政府对林业、交通、水利、公安、电力等相关部门的后期管护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管。

(十)建立效能监察机制

县、区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县直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在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中所承担的职责列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实施效能监察,落实一票否决制。

二、市土地综合整治办公室(设在国土部门)

(一)抽调财政、农业、水利、交通、林业、电力各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到土地综合整治办公室工作,同时,协助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并加强项目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扎实有序开展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在推进项目建设中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二)督导和协调县级指挥部抓好各年度项目的招投标、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资金管理、后期管护等各个方面的工作,努力实现四个确保,即:确保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廉洁工程、确保优质示范工程。

(三)协调市直有关部门、项目所在县、区项目指挥部抓好项目施工环境的治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四)市土地整理中心配合市整治办做好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培训和监管工作;并协助组织召开有关项目实施管理会议,加强项目资料管理以及本级验收和迎接上级检查指导工作。

(五)指导和督导项目所在县、区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六)认真落实督察、督办和通报等各项制度。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市农业部门

(一)负责提供项目规划设计和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农业方面资料。

(二)负责项目区耕地质量和水土保持等工作。

(三)负责项目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工作。

(四)督导县级农业部门落实以下工作:

1.履行土地整治项目建成后的牵头监管职责,负责监管项目区所有设施的管护、养护和保护工作。建立后期管护责任机制,对公安、林业、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后期管护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管。要重点加强对项目区树木、桥、涵、路、沟、渠、电力等设施的管护,确保能够长期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益。

2.对项目区所有设施进行动态巡查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部署管护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五)借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机遇对建设现代化农业示范区进行探索和改革。

(六)完成项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市水利部门

(一)负责提供项目规划和实施中所需要的水利方面资料。

(二)协助项目实施与项目区已有的工程衔接。

(三)协助整治办做好项目区农田水利工程(机井、沟渠、桥涵)的施工进度、技术指导及质量把关等工作。

(四)协助做好项目区施工过程中的用水保障。

(五)负责监管项目区水利设施建成后的管护、养护和保护工作。

(六)加快建设项目区水利灌溉及配套设施。

(七)完成项目整治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市林业部门

(一)负责提供项目规划设计和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林业方面资料,对各标段栽培树种下达指导性意见。

(二)负责项目实施前的林木办证及砍伐清理工作。

(三)负责督导项目区防护林工程的施工进度、标准和质量等工作,指导施工单位栽好树木,并确保成活率达到90%。

(四)对项目建设结束后的林木进行管护,对项目区林木的责权进行改革,要确保项目区林木得到有效保护,严禁任何破坏树木行为的发生。

(五)完成项目整治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市交通部门

(一)负责提供土地整治区域外连道路项目规划设计和整体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交通方面资料。

(二)负责外连道路项目与田间道路的衔接工作。

(三)协助整治办督导项目区田间道路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把关等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四)完成项目整治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市供电部门

(一)负责提供项目规划设计和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电力方面资料。

(二)全力保障项目区施工用电,确保不因电力问题而贻误工期。

(三)负责搞好项目区电力工程与现有电力设施的衔接工作。

(四)负责项目区电力工程的施工进度、进料、技术指导、工程质量把关等工作,确保进料优质、工程质量达标。

(六)支持和配合好项目施工单位搞好电力设施建设。

(七)负责项目施工结束后的电力设施移交工作和移交后的电力设施管护工作,确保电力设施不被盗、不破坏和不损坏,经久耐用。

(八)完成项目整治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市纪检监察部门

(一)对所有的招投标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二)对各级项目整治办工作人员、市直有关单位、县(区)政府及乡(镇)政府实施效能监察。

九、市审计部门

(一)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工作。

(二)指导和协助做好迎接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

十、市财政部门

(一)负责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决算、审计等工作。

(二)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各个项目资金的结算支付工作,确保项目资金按程序及时安全拨付到位。

十一、市公安部门

(一)严厉打击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强买强卖、强装强卸等违法行为,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二)为项目区施工单位进料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运输畅通,严禁出现层层克卡现象。

(三)对项目区已建成和正在建设的各类设施进行不间断巡查,加强治安防范工作,严防盗窃破坏问题的发生。

十二、其他

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及村委会的职责及分工由县、区级政府参照以上部门职责执行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细则并抓好落实。  

           

 

 

               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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