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000/2014-00273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4年08月27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2013〕111号 | 关 键 词: |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解决一些县区不同程度存在的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工作保障不力等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分级负责制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受理和审核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并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规范审核程序。
县(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提出审批意见前,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要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育,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要充分利用媒体进行宣传,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国发〔2012〕45号和豫政〔2013〕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原则,制定出台明确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条件、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投诉举报核查制度的具体办法,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健全工作监管机制;认真执行审批结果的长期公示制度,村(居)民委员会要在显要位置集中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拟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情况,县(区)民政部门要将低保对象的姓名、人数、金额、理由及监督电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
建立救助家庭财产收入核查比对平台,完善信息共享核查工作机制,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科学化、精确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低保工作机构建设,保障工作条件,充实低保工作力量,配备工作人员和车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全面部署应用低保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切实强化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将低保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对低保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定期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低保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各地要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负责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20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