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5-2015-00185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5年04月30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办〔2015〕46号 | 关 键 词: |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35号),扎实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市执法队伍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必须经过统一的行政执法培训考试,未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新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效地维护了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但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单位及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低下的问题仍然存在。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服务型执法的要求,提高全市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二、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工作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包括综合法律培训考试和专业法律培训考试。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市直执法部门的专业法律培训,由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市直各执法部门分别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专业法律培训考试要在7月31日以前完成,时间不得少于3天;培训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执法单位,市法制办将指派人员参加监考。培训考试结果应在8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法制办。综合法律培训考试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报名时间为8月15日至20日。参加综合法律培训考试人员必须是经专业法律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与个人专业法律培训考核结果一并上报。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有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不予办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培训考试时间及日程安排另行通知。各县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按照豫政办〔2015〕35号文件执行。各县区行政执法部门综合法律培训考试和专业法律培训考试由各县区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参加培训考试人员资格审查,由各县区法制机构先行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交市政府法制办予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所在单位编制文件复印件、编制登记手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上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时间为5月20日至30日,过期不予受理。综合法律培训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服务型行政执法等有关内容。专业法律培训考试的主要内容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由各部门根据执法实践确定。各部门在组织培训前,要对照文件规定认真审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培训考试。三、认真做好“两证”换发工作(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换发。申请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忠于职守,清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所在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依据;本人属于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的正式在编人员,且所在岗位必须是行政执法岗位;具有良好的行政执法业务素质,经综合法律和专业法律培训考试合格;未受开除、除名、辞退等处分。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按照分级核发的规定,发放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申请换发证件。各单位上报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名单(含电子文档一份)的同时,应上报单位“三定方案”复印件、编制本原件及复印件;机关和单位二级机构要分开,属受委托执法的单位,还应上报委托书复印件。因机构改革,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本单位新的“三定规定”及执法依据。申报材料由各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将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逐项审查,凡材料不全、信息不准确的,一律不予受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发放《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时,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举行必要的证件发放仪式,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未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执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换发。申请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定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具备相应的工作素质和工作经验,并属以下人员范围: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负有监督职责的负责人;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的有关人员。申请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报送程序,参照申请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具体规定执行。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要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违法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制止。(三)“两证”的补办。2015年换发的“两证”使用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换发完毕。在换发的新版证件5年有效期内,新调入行政执法部门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从非行政执法岗位调整到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新获得行政执法权的单位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需要申请《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要经考试合格后申请补办证件。《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补办参照以上程序办理。2011年启用的“两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收回,交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销毁。四、加强组织领导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从2015年5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2016年1月1日起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持新证上岗执法。对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按期完成。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把换证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严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市政府法制办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台账,加强对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证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政行为,维护我市良好的行政执法秩序。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