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5-00279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5年06月24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5〕72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马店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23日        驻马店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 作 制 度 为了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一、办理工作范围 (一)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书面提出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市人大选工委审核通过后,交市政府及所属部门研究办理的建议;(二)市政协委员和在驻的全国、省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界别组(以下简称提案人)在市政协全体会议及闭会期间书面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及所属部门研究办理的提案;(三)上级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二、办理工作程序 (一)交办 1.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转来后,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签,按要求交有关县(区)和市直单位办理。2.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转来后,按照工作职责,分别交有关县(区)和市直单位办理,并提出办复时限和工作要求。3.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承办部门意见,在接到承办件5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部门,不得自行转办、积压。 (二)承办 1.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分析研究建议、提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办理方案,明确办理计划、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并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一览表上登记每件建议、提案的承办科室、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督查室。办理工作量较大的单位应召开交办会,将办理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办科室、下属单位和工作人员。2.建议和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主办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协办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并在综合协办单位办理意见的基础上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协办单位。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在接到承办件一个月内及时将办理意见反馈给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不直接答复代表或提案人。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答复文件必须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加盖公章。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应由各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分别答复。3.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对市人大、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以及以党派、人民团体、界别组、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集体提案,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办理。(三)办理时限1.市“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对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要严格按照办理时限,一般应在下一次市“两会”召开之前办复。2.所提问题比较复杂、办理难度大,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的,必须提前向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人大选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书面提出延期书面申请及理由,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3.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时限按市政府办公室交办通知要求办理。(四)办理和答复 1.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问题的原则,凡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现有条件和政策规定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确实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向人大代表、提案人充分说明原因,取得理解和支持。2.承办单位要积极与人大代表或提案人联系、沟通,采取走访、调研、座谈以及电话等形式,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努力提高面商率。代表、委员要求面商的,承办单位必须安排面商,当面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在建议、提案办理答复前,主办单位必须征求人大代表或提案人的意见后,方可行文答复。3.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表述应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内容具体明确,表达通俗易懂。答复要有针对性,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答复中一般应逐条加以阐述,作出明确回答,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对建议、提案及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4.答复要严格按正式行文规定,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公文形式答复人大代表、提案人。答复意见应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准确标出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注;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注;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注。5.建议、提案办理须逐件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答复件寄送每位代表1份,同时抄送市人大选工委3份、代表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1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政协委员提案答复件寄送前三名提案人各1份;党派团体提案,答复件寄送提案单位1份;政协界别组提案,属党派界别组提案的,答复件寄送该党派机关1份,其他界别组提案的,答复件寄送该界别组提案时指定的联系人1份;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答复件寄送该专门委员会1份,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3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寄送答复件时,要向代表或提案人附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6.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答复。7.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办理情况反馈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立即启动不满意件再办理程序,针对不满意情况,认真研究并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如再次办理后,人大代表、提案人反馈办理意见仍不满意的,主办单位要向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作出书面说明。不允许通过关系、施压等非正常渠道让代表委员违心签署意见。(五)复查和总结1.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书面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同时抄送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总结内容应包括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体会,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采纳人大代表或提案人建议改进工作的情况,取得的办理成效和社会效应(必须有具体事例)、存在问题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意见等,可以自荐1—5件优秀办理件。2.承办单位要建立跟踪办理工作制度,及时对所办的建议、提案开展“回头看”,重点对承诺的事项和有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回头看”情况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同时抄送市人大选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六)考核和奖惩1.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考绩体系。重点考核各承办单位的按期办结率、面商率、满意率、问题解决率(所提建议的采纳率)以及办理工作的规范程度等。2.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每年组织一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对办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领导责任制。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一级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从登记、交办、落实到审签、答复、归档等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促进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实行台账督查制度。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台账,对每件建议提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间,采用查阅档案台账、现场查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台账动态管理,对工作台账实施跟踪督办,对重点建议提案,实行专项重点督查,定期通报,年终进行总结。(三)实行沟通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人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座谈等“请进来、走出去”形式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要加强与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的联系,积极沟通协调,及时商请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也要加强沟通联系,统一意见,形成合力,确保建议和提案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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