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的基本生活,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驻政文〔2015〕184号)精神,经研究适当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20%执行(老红军的遗属6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和烈士的遗属5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遗属40%,孤独单身的遗属30%)。从当地政府公布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下月起相应进行调整。2015年1月起,驻马店市市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20提高到每人每月380元。驻马店市市辖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15年2月起,由每人每月3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6元(老红军的遗属608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和烈士的遗属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遗属532元,孤独单身的遗属494元)。
二、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原河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退〔2007〕2号)规定执行。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仍按原供给渠道解决。
四、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定期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进行审查。不应享受补助的,要按规定清理;应当继续享受补助的,要及时按标准调整。
五、此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需要继续享受补助的,由亡故者原单位出具调整标准的报告,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提供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驻马店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