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5-2015-00460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5年12月09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旅游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办〔2015〕149号 | 关 键 词: |
市旅游局: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你局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请你局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附件:市旅游局行政职权目录 2015年12月2日 附 件市旅游局行政职权目录(共计46项) 一、行政处罚(44项)1.对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处罚。2.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分社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经营范围;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3.对旅行社转让、出租、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4.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5.对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6.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7.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8.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9.对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误导旅游者的处罚。10.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11.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的处罚。12.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13.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或者为接待游客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接待能力的处罚。14.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15.对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处罚。16.对旅行社委派无证导游和领队人员带团的处罚。17.旅行社、导游、领队未尽合同约定义务的(包括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行为);旅行社、导游、领队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18.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或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的处罚。19.对旅行社操作零团费或过低团费的旅游团队的处罚。20.对旅行社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接待旅游团队相关费用的处罚。21.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22.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23.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行社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24.对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25.对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26.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27.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28.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29.对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30.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31.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处罚。32.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33.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34.对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团队或终止服务,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接待计划的处罚。35.对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36.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活动时,未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旅游景区(点)未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示,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未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未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实行游客时段流量控制,导致游客权益受到侵害的处罚。37.对取得相应服务质量星级、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未按照与其服务质量星级、等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的处罚。38.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处罚。39.对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处罚。40.对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41.对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42.对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43.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44.对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处罚。二、其他职权(2项)1.对旅行社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2.旅游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