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5-00459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5年12月0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5〕148号 关 键 词: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你委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请你委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委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  2015年12月2日       附  件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共计19项) 一、行政许可(1项)1.权限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二、行政处罚(17项)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2.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3.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4.宗教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5.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6.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7.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8.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行为的处罚。9.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10.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1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印刷清真食品包装的处罚。1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将清真牌、证悬挂在店门、营业室或摊位的显著位置的处罚。1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库房、容器、生产工具、计量器具、食品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未专用的处罚。14.清真食品行业从业的人员,在生产、经营场所携带、食用、寄存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的处罚。15.宾馆、招待所、旅社、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清真食堂或清真灶的采购、烹饪等主要岗位,没有少数民族职工监督,其炊具、器具等未与普通灶分开,保证专用的处罚。16.商场、商店经批准经营清真食品时,未固定专柜,未悬挂清真牌、证,没有少数民族职工专人管理经营。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的处罚。17.委托、转让、出租清真牌证和买卖、伪造、仿制清真牌、证的处罚。三、行政确认(1项)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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