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5-2015-00458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5年12月09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盐业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办〔2015〕147号 | 关 键 词: |
市盐业管理局: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你局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请你局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附件:市盐业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 2015年12月2日 附 件市盐业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共计21项) 一、行政许可(1项)1.食盐零售许可。二、行政处罚(18项)1.不符合食盐包装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2.承运人违法贩运盐产品拒不接受处罚或多次违法贩卖盐产品的处罚。3.盐产品包装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罚。4.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处罚。5.无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或不按照规定购销食盐的处罚。6.烧碱、纯碱工业用盐合同不备案,其他工业用盐违反统一管理规定,各种用盐不按照批准的用途而挪作他用的处罚。7.擅自变更分配调拨食盐计划,擅自营销盐产品的处罚。8.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的处罚。9.未经批准,在食盐中擅自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处罚。10.销售禁止作为食盐的盐产品的处罚。11.擅自出售卤水和工业生产过程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附产物;利用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利用盐土、硝土、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的处罚。12.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及盐业批发机构违反规定从事盐产品批发业务的处罚。13.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14.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重复使用、买卖盐产品准运证和无证托运、自运食盐的处罚。15.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食盐的处罚。16.碘盐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17.在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18.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三、行政强制(1项)1.查封或扣押违法盐产品和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以及与盐业案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和其他相关资料。四、行政检查(1项)1.对重点用盐单位、车站、码头及各类农、工、贸市场等货物集散地盐产品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