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医疗〔2016〕1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有关要求,为统一我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现就调整《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医保目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目标
根据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在全省范围内统一。
二、调整原则
《医保目录》调整遵循“有扩有控,适度从宽”原则。
(一)在《医保目录》基础上,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2013年版)》(以下简称《新农合目录》)收录而《医保目录》未收录的药品或剂型增加进《医保目录》。
(二)对同时收录在《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但“备注”中限定支付范围不一致的的药品,对限定支付范围进行拓宽。
(三)甲类药品原则上按《医保目录》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内容
(一)增加药品品种或剂型
增加头孢呋辛酯颗粒剂、体虚感冒口服液等128个药品品种或剂型,支付类别均为乙类。其中,属《新农合目录》甲类药品的,不再设置首付比例;属《新农合目录》乙类药品的,首付比例按20%执行(见附件1)。
(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1.拓宽卡泊芬净注射剂、清开灵注射液等44个药品“备注”中的限定支付范围。其中,《医保目录》乙类药品中取消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限制的药品,首付比例统一按20%执行。其它仍按原支付类别和各地确定的首付比例执行(见附件2)。
2.取消《医保目录》“备注”一栏标有“△”的限制。
3.取消《医保目录》甲类药品“备注”一栏“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的限制。
(三)规范药品支付类别
对《新农合目录》中属甲类而《医保目录》中属乙类的药品,其支付类别统一规范为乙类,但不再设置首付比例(见附件3)。
四、有关要求
(一)本次调整后的药品目录,适用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将部分易滥用的药品列入重点监控范围,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三)此次调整是按照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要求,为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实施的过渡性政策,除此情况外,不对《药品目录》进行其他调整,待国家制定出台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后,我省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调整我省医保用药政策。
(四)各地要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增加药品品种或剂型名单
2.《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调整备注药品名单
3.《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设首付比例乙类药品名单
附件 附件1.pdf 附件1-2.pdf 附件2.pdf 附件3.pdf 附件3-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