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7-00711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7年11月07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7〕118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9日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统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人大代表对国家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也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政协提出的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认真办好建议和提案,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密切政府同群众的联系,改进政府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办理,及时答复,切实解决问题,提高办理效果。第三条 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二)负责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考察意见、举报和来信;(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机关、单位的办理工作。第四条 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办理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具体分管,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以及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工作,并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在办理过程中,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办理、亲自督查、亲自审核、签发答复意见,对重大、疑难问题集体研究办理。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办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立系统的工作体系和网络,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政府与人大、政协之间的联系,搞好组织协调。第五条 办理工作的基本标准和基本原则。(一)基本标准。积极解决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认真答复,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基本满意或谅解。(二)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承办部门在调查研究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凡是应该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工作计划、规划,在计划、规划期限内解决;需要请示上级或与其他部门研究解决的,要积极请示、抓紧协商解决;需要由下级部门具体办理的,要通知下级部门办理,并直接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如实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说明情况。2.严格程序。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3.注重实效。凡是答复办的事情要狠抓落实,一定要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千方百计保证兑现。同时要注重举一反三,使同样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收到更大的效果。4.强化沟通。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必要时邀请代表和委员参加研究。在办理重点建议和提案时,与领衔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见面率要达到100%。第六条 办理工作程序。(一)交办。“两会”期间,由政府督查室牵头选派各职能部门业务骨干按照职能界定、业务归口的原则现场进行建议和提案预交办。每年“两会”结束后分别通过网上交办改办,也可以召开会议或发文交办,力求做到及时、准确。(二)承办。承办部门接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清点、登记、及时研究。应由本部门承办的,经领导审批后,明确专人办理。对承办部门有异议的,自交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意见和理由。交办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各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交。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办理。(三)催办。为按期完成承办任务,交办机关要加强与承办部门的联系,采取电话询问、重点检查、小型座谈、个别汇报、通报办理进度等方式,推动落实。(四)审查。承办部门对建议、提案的办理结果和答复文件,要认真审查,保证质量。部门领导同志要严格把关,署名签发。(五)答复。市政府交由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承办部门要将办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抄报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承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行文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抄报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由主办部门答复,协办部门配合;分别办理的,由各承办部门分别答复。内容相同的建议、提案可以并案答复,但只限于同级的建议与建议(含作建议处理的议案)、提案与提案的合并。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要逐人答复,并写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姓名。对所提问题要逐条答复清理,不得遗漏或回避。需要向上级请示或反映的问题,要在请示、反映后再行文答复,不得未办先复或以请示代替答复。办理建议、提案的时限,一般规定为三个月,承办部门要坚持办完一件、答复一件,务必于限期内全部办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部门要重新办理,并于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委员。个别因情况复杂限期内无法办理结束的,应在限期内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解释清楚,并向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提交延期办理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最迟在五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答复办理结果要严肃认真,做到内容真实、明确、具体,文字朴实、精练、易懂,用语恭谨、诚恳,书写格式符合规定,并编号打印、加盖公章。承办部门要在答复件首页的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因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不宜解决或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六)复查和检查。承办部门在年度办理工作完成后,要进行一次复查。对问题尚未落实的要抓紧落实;发现原答复欠妥的要主动再办、再复;由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答复难以兑现的,要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情况。政府督查室要负责检查承办部门和办理结果,除随时检查外,还要会同本级人大常委会选工委、政协提案委有选择地对一些建议、提案的办理结果或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亦可征询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发现办理不符合要求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满意的,要查明原因,通知原承办部门重办或补办,并再行答复。(七)总结。承办部门在复查的基础上,要认真进行总结。在办完的半个月内向交办机关写出总结报告。各级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第七条  办理工作中的协调与协商。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协办部门在收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告知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统一答复并说明协办部门意见。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办理工作难以进展时,主办部门可请示同级政府协调解决。承办部门遇有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要主动进行联系,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承办部门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特别对内容重要或意见不明确的建议、提案,要采取信函往来、登门走访、座谈等形式,征求意见,协商解决办法。第八条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为促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规定,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社会关切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公开前,各承办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履行与会办部门的沟通确认程序,会办部门要主动向主办部门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并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公开时,要同步公开建议、提案原文;公开后,要及时了解舆情,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并积极采纳合理建议,不断推动改进工作。法律规定不应该公开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办理工作的交办、催办、审查、答复、总结等各项制度,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使办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第十条  各级政府对办理工作认真负责,办理质量高、效果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鼓励;对推诿扯皮、不按时完成办理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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