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改进目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焦政〔20...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改进目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焦政〔2005〕18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05年11月07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改进目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焦政〔2005〕18号 发布日期:2005-11-07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实现目标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目标管理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改进全市目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制定原则
(一)突出发展是第一要务的原则。
(二)体现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的原则。
(三)体现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重点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原则。
(四)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五)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目标制定程序
(一)县(市)区目标制定程序。
1.市政府督查室拟订目标体系。
2.各县(市)区报送目标建议。
3.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企业发展服务局、科技局、人口计生委、旅游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环保局、林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法制办、农开办等部门对相关责任目标进行分解。
4.市政府督查室汇总并征求各县(市)区意见后呈送市政府领导审核。
5.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二)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目标制定程序。
1.市政府督查室拟订目标体系。
2.各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目标建议。
3.市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把关。
4.主管市长审核。
5.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三、目标体系内容、分值设定及记分方法
(一)目标体系内容。
1.县(市)区目标体系内容。参照省定目标体系内容并结合我市中心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其内容设置包括五个部分、两个层次。五个部分即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目标,投资和消费拉动目标,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目标,教育、卫生、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廉政建设和社会稳定目标;两个层次即重点目标和其他目标。
重点目标:在县(市)目标体系中,将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非公有制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地方可支配财力增长率、实际利用外资、利用市外投资(其中包括利用省外投资)、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城镇新增再就业人数、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13项作为重点目标进行考核。在城区(包括高新区管委会)目标体系中,将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地方可支配财力增长率、实际利用外资、利用市外投资(其中包括利用省外投资)、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城镇新增再就业人数、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11项作为重点目标进行考核。
其他目标:根据省定目标体系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2.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目标体系内容。分为主要业务目标、共性目标、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三部分。
主要业务目标:根据各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其中包括招商引资、环保、清欠、安全生产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等目标。
共性目标: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信访和消防安全等6项目标。
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包括市委、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部署的阶段性工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督办查办事项的落实,以及人大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与政协建议案和提案的办理等。
(二)分值设定(见附件1、2)。
(三)记分方法。
1.量化指标记分方法。量化指标完成100%,得基础分;超过100%,按超额比例加分,加分额不超过该项指标基础分的10%;完成60%以上,不足100%,按完成比例得分;完成60%以下的,该项指标不得分。
2.定性指标记分方法。定性指标按完成情况得分,分为四个层次:被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秀或先进格次的,得该项指标基础分的110%;被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完成格次的,得该项指标基础分的100%;被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基本完成格次的,得该项指标基础分的60%;被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未完成格次的,该项指标不得分。
对受到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奖励的单位,目标考核时给予适当加分;对受到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单位,目标考核时予以酌情扣分(见附件1、2)。
四、目标监控和考核
(一)目标监控。
市政府督查室及有关认定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或组织抽查,做好目标监控工作,分析目标运行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向全市通报。
(二)目标考核。
目标考核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激励先进的原则,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自查、抽查、部门认定、统计结论等方式进行。
1.县(市)区目标考核。分为自查自评、考核认定和综合评定三个阶段。
(1)自查自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年度工作总结,逐项对照检查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各项责任目标的执行结果和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情况,实事求是地向市政府写出自查总结报告。
(2)考核认定。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目标执行结果进行考核认定。具体分工是,市统计局:纳入考核范围的各项统计指标;市发改委:国债项目和市重点项目建设按计划完成情况、城镇化率;市财政局: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地方可支配财力增长率等目标;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依法安排教育经费,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和生均公用教育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和拨付;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科技三项费用占财政支出比例;市商务局:实际利用外资、利用市外投资(其中包括利用省外投资);市企业发展服务局:非公有制经济目标;市农开办:扶贫目标;市民政局:城市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目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净增参保人数、养老保险费征收、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发放率、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等劳动和社会保障目标;市人口计生委:人口出生率等计划生育目标;市旅游局:旅游业发展目标;市环保局:环保目标;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目标;市林业局:造林绿化目标;市粮食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非购销企业改制目标;市银监局: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市监察局:廉 建设目标;市农业局:减轻农民负担目标;市综治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市信访局:信访目标;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目标;市法制办:依法行政目标;市消防支队:消防安全目标;市政府督查室及有关部门: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目标。
对各县(市)区目标执行结果进行考核认定,是市政府赋予各考核认定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评办法,规范考评工作。要以对市政府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做好考核认定工作。要严肃考核认定工作纪律,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对因考评工作需要,确需到各县(市)区、各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认定的,考核认定单位要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和控制各种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焦政办〔2004〕122号)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并同时报市政府督查室备案后方可进行。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目标考评为名到各县(市)区、各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认定。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考核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部分考核认定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各考核认定单位报送的考核认定结果,须以本单位公文形式报送市政府督查室。考核认定结果报送后不得变更。
(3)综合评定。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县(市)区目标执行结果按目标完成情况综合排序,并提出考评、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2.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目标考核。分为自查自评、考核认定和综合评定三个阶段。
(1)自查自评。各责任单位认真检查总结市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的执行结果和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向市政府写出自查报告。
(2)考核认定。招商引资、环保、清欠、安全生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信访和消防安全等目标的考核认定,分别由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清欠办、市安监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综治办、市人口计生委、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和市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将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目标,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认定结果报主管市长审核。
(3)综合评定。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各单位目标考评的结果和有关评价意见进行综合排序,并提出考评、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五、目标奖惩
目标奖惩工作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进行。在评奖过程中,坚持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目标一票否决制度。对承担省定目标的责任单位,如未完成本年度省定目标任务,取消其年度评奖资格。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表彰和奖励。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特别突出、综合评定位居前列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焦作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一等奖”;对目标完成情况比较好、综合评定位次靠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焦作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二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获奖比例分别为单位总数的15%和35%。对获得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现金10万元和8万元。各责任单位所获奖金中的20%和30%分别奖给单位责任人和目标管理办公室。
(二)对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表彰和奖励。对全面完成责任目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政绩突出的单位,授予“焦作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一等奖”;对完成责任目标比较好,政绩比较突出的单位,授予“焦作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二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获奖比例分别为单位总数的15%和35%。对获得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分别奖励现金5万元和4万元。各责任单位所获奖金中的20%奖给单位责任人。
(三)对目标管理先进个人的表彰。市政府对在目标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授予“焦作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惩戒。对因主观原因未完成责任目标,工作中有重大失误,上报材料有虚报瞒报行为的单位及责任人,将追究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县(市)区目标考评办法简表
2.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目标考评办法简表


二OO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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