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焦政...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焦政〔2007〕28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2月02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焦政〔2007〕28号 发布日期:2008-02-02 00:00

焦 作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06〕100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编〔2007〕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政府支持范围,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二)改革目标
加快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改革内容
(一)管理养护模式改革
1.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办法和制度,编制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会同同级财政、发改部门审核下达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和考核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依法组织开展路政管理工作。
2.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监督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对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
3.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组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落实,统筹安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4.乡(镇)人民政府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列入农村公共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应明确专人负责,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和实施,协助做好县道、乡道路政管理工作。
5.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以“一事一议”形式确定村道的管理养护形式、内容。
(二)养护资金管理改革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主要由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和汽车养路费补助等构成。
1.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征收成本后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含大中修、小修保养及其他管理养护)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安排的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中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大中修专项养护工程,按省政府规定,补助资金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3.市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公路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大中修专项养护工程资金,补助资金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4.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里程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小修保养资金,资金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
5.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里程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小修保养资金,资金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
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逐步增加。县、乡两级财政资金到位后,养路费列支的小修保养费再予以拨付。
省、市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中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大中修等专项工程,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政府筹措。
6.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资金或投工投劳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
7.利用农村公路绿化权、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等市场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省级财政预算内(含汽车养路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的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经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中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按照补助标准,实行对县(市)区切块包干,由县级交通部门统筹安排。
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大中修、水毁等专项工程,由县级交通部门统筹安排。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使用单位专户存储、专项核算。
各级政府及发改、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保管理养护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三)管理养护运行机制改革
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分类运作机制。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中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向社会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
乡道的小修保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采用专业指导、个人(农户)分段竞争承包的方式进行,实行合同化管理,有条件的可委托专业队伍进行养护。
村道的小修保养,由村委会组织落实,乡(镇)政府督促、指导,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按照村规民约形式确定,具体可采用群众性养护协会养护,专人养护,农户轮流养护,门前、田头分段养护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四)路政管理模式改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加强农村公路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路政管理工作,扩大超限运输治理的覆盖面,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同时在农村公路沿线聘任路政协管员,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搞好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五)管理养护机构改革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精简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重新核定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实行管养分离,事企分开。按照《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编〔2007〕27号)文件规定,市、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编制由各省辖市、县(市)区编制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与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实行管养分离、事企分开。原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工程养护处(队)以及场、站、库、室、院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全部整建制转为企业,实现与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财、物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
(六)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在市、县两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所属单位改革中,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历年以市交通规费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帐面原值划转县(市)区政府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县(市)区政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划转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县(市)区政府要本着有利于公路事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市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下属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事转企的同时按账面原值移交给改制后的企业,同时将国有资产移交表报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农村公路部门下属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事转企的同时按账面原值移交给改制后的企业,同时将国有资产移交表报各县(市)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如在事转企的同时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从而涉及到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须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按照《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和原省经贸委等12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市、县两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与改制后的企业人、财、物彻底脱钩,按照农村公路系统行业特点进行行业规范和管理。市、县两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和要求,制订对改制后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办法,实施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市、县两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在市、县两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市、县两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接受市、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改制基准日
改制基准日为2007年6月30日。
(二)改制范围
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06〕100号),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文件精神,市、县两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下属单位在本次养护体制改革中一并转为企业。其职工由转制后的企业全部接收,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市、县两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机关的改革也与这次养护体制改革一并进行,改革后的富余人员分流到相关企业,同时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三)离退休和养老保险政策
1.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止,原在编在岗职工保留事业身份,档案工资由人事部门按事业自收自支调整,平时工资分配由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自主决定,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2.退休和提前退休政策
(1)改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改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离退休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
(2)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前的原在编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在改制时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退休费。参加养老保险的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退休费,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部门从养护管理经费中支付,划拨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3)改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执行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四)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人员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税收政策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要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有关税收政策比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精神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县两级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改革工作的稳步顺利实施。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抓紧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改革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稳妥进行,积极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任务要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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