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焦政〔2007〕26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2月02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焦政〔2007〕26号 发布日期:2008-02-02 00:00

焦 作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焦作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日

焦作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1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贯彻实施的原则
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建立责任分担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全市经济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确保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市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执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和办法与国家和省规定不一致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规范统一。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从2007年10月1日起,参保单位统一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年度缴费基数时应将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工资报表(复印件)等一同提供给企业养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仍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规范统一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等统筹项目。具体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规定执行。
(四)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管理。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市)区完成年度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形成的收支缺口的80%由市级统筹基金支付,20%由县(市)区结余基金弥补。无结余基金或结余基金不足以弥补的部分,以及因未完成征收计划而形成的收支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弥补。同级财政弥补不到位的,由市财政扣减县(市)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直接纳入市级统筹基金。
(五)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全市按照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执行。增加投入,加快我市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应省级统筹需要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四、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做实个人账户地方补助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基金有结余的地方,也可由基金结余解决。
县(市)区应负担的部分,按以下方案筹集: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6个月及其以上养老金的县(市)区,从结余基金中支付做实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6个月的,由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计划,县(市)区财政从预算中安排做实个人账户资金,并于5日内拨入市级做实个人账户专户。
个人帐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分账核算。统筹基金不得占用做实的个人帐户基金。
五、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建设,建立企业退休人员信息库(表),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健康状况,并做好“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等相关服务。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长期在外地居住退休人员以及其它不适合移交社区管理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接收管理,所需费用按市政府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规定。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市、县(市)区二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建立养老保险目标管理与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要层层落实目标责任,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保证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建立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激励机制。市、县(市)区两级完成年度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奖励。征缴专项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抓好征缴扩面工作。在扩面过程中,既要做到应保尽保,又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注意防止因执行政策偏差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严格退休审批制度,严禁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切实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要按照国家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要求,加强对经办机构的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保障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使各级经办机构尽快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市对县(市)区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统一全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待遇和经费标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基金管理规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对全市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待遇计发、基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加强稽核和审计。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各项规定,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社会披露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七、组织实施
实行省级统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支持这项改革。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做好省级统筹工作。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省级统筹工作的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省级统筹在我市的顺利实施。
本实施意见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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