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沁阳市第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批复
焦发改行一〔2015〕37号 沁阳市发改委: 你委《关于沁阳市第一幼儿园延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请示》(沁发改[2015]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十三批河南省示范幼儿园的通知》(教基二[2013]198号)文件精神,结合市价格成本监测所《沁阳市第一幼儿园教育成本监审结论书》(焦成审字)[2014]第1号],经我委审价委员会研究决定,以焦发改价格〔2014〕65号文件批复了沁阳市第一幼儿园收费标准(试行)。考虑一年试行期间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延续沁阳市第一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保教费:每人每月178元,该费用主要包括保育教育服务费,以及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服务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费用。生活费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据实收取。 二、对家庭确有困难和低保家庭的幼儿,幼儿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减免照顾。 三、你委接文后,应督促该园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幼儿家长、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上级有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2015年2月5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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