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情况公示公告(三)

 (第3批)

(2016年7月18日12时—7月19日12时)

 

 

一、清单中所列第60号问题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第一责任人:秦中华(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分管责任人:敬章斌(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责任人:李博(市环境监察支队队长)

    查办结果:1.关于反映“中站区王峰乡西方封村焦作佰利联有限公司向后山排放黄色污泥,致使刘庄村、龙洞乡、四后村、河口村水源收到污染”的问题,反映问题基本不属实。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控综合性无机化工企业,主要产品为钛白粉、锆盐等。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污泥钛石膏,其主要成份为CaSO4,俗称“黄泥”,日产生量大约为3000吨(含水率50%),其中大约1600吨(含水率50%)生产成白石膏直接销售给水泥厂做缓凝剂;大约500-600吨(含水率50%)送砖厂综合利用;其余约800-900吨(含水率50%)送堆场填埋。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经委托第三方有相关资质单位监测,该公司钛石膏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I类。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I类的选址要求: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I类堆场不要求做防渗处理。按照这一选址原则,该公司选择刘庄村及寺后村废弃的石料厂及部分废弃山沟,建设钛石膏堆场,并采用防渗土工布对钛石膏堆场底部做了防渗处理。

    2015年3月市环保局对周边河口村、龙洞、王庄、干戈掌地下水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2015年10月份对河口老村、河口新村地下水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2016年7月20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黄泥堆场进行了检查,该公司正在使用1#堆场的西部,2#堆场已经封场复耕。7月21日对周边龙洞、王庄(东)、王庄(西)、干戈掌、河口老村、河口新村地下水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监测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目前,该公司按照要求定期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对堆场周边地下水进行检测,并上报焦作市环境保护局,未发现地下水有异常情况。

    下一步,市环保局将继续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督促该公司加强储存场所的维护,定期进行地下水监测。若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同时要求该公司加大对钛石膏综合利用的研究,促进钛石膏的综合利用,并继续加大钛石膏生产白石膏的能力,逐步减少钛石膏的堆存量。

二、清单中所列第61号问题

    责任单位:修武县人民政府

    第一责任人:申琳(修武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分管责任人:余忠杰(修武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责任人:徐锋敏(修武县环保局局长)

    查办结果:关于反映“修武县周庄乡西边300米中轴东峰厂车间租给个体户生产泡沫板,烧的是燃煤锅炉,废气、噪声污染严重,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无人解决”的问题,反映问题不属实。经查,中轴东峰厂院内个体户实为焦作市福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起停产,至今未恢复生产。

    2016年4月9日、2016年5月6日、2016年7月20日修武县环保局分别收到对该公司的3起环境投诉,执法人员分别于当日对三起投诉进行现场调查,该公司仍处于停产状态,保留有现场影像资料,同时与投诉人当场取得了联系,向投诉人反映了情况。

三、清单中所列第62号问题

   责任单位: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责任人:陈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分管责任人:申晓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责任人:王冰(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国土建设环保局局长)

    查办结果:1.关于反映“苏家作乡经三路往车家作去的路上,南水北调工程旁边有一条小河,一无名养猪场排放粪便和污水到该小河,污染河水”的问题,反映问题基本属实。主要原因:经现场核查,该养殖场名为汇丰养殖场,因污水储存处理能力不够,污水外流进入排涝河,造成河流污染。目前,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已要求汇丰养殖场立即停止向周边环境排放废水,严格按照污染整治方案的时限要求(2016年9月),加快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用混凝土对养殖场排污口进行封堵,不得外排,立即减少生猪存栏,减少粪便和养殖废水产出,并与养殖场周边种植大户、农户签订协议,将现有化粪池处理过的粪便、污水,作为肥料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2.责任追究

    党内警告处分1人,约谈1人,诫勉谈话2人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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