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范围
    自2016年9月1日起,在普济路以东、山阳路以西、影视路以南、世纪路以北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
    采取“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基层实施、社会参与”的方式。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规范引导、组织实施等工作。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四、执法主体及处罚
    公安、城管、安监、质监、工商、环保、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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